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下发新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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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 05:53 解放军报 | |
本报北京11月11日讯周袖宗、记者范炬炜报道:我国开始启用新的军人残疾级别标准。日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我国现行军人残疾级别标准依照民政部1989年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为“四等六级”,残情条目85条。这一标准设立时间较早,主要以丧失劳动能力及 这次民政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通过对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进行综合考虑来评定残疾等级;增加了包括医疗依赖、护理依赖、智力减退等23个分级的《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以进行残情描述;将因战、因公、因病残疾评定标准合而为一,解决了现行标准致残程度一样,而评定的等级不一致的问题;残情条目达到477条,内容极为丰富,设置更加细致;将精神病残情列入了病残条目,为解决精神病人长期滞留部队的难题创造了条件。 新下发的标准规定,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3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总后有关部门就此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军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做好部队官兵的残疾评定工作,确保政策得到落实。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新《标准》的下发对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军队卫生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来源:解放军报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