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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伊拉克过渡政府的结构组成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6月30日 11:21 中新社网站

  伊拉克过渡政府将实行议会制民主政体。政府中包括一名总统,两名副总统,和一个由总理领导的责任内阁。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理管理内阁各部门的行政运作。由总统和副总统共同组成的总统班底,代表伊拉克的主权,并监督国家事务。总统班底履行象征型领导职能,必须一致同意由内阁提出的法律草案。总理主管伊拉克政府的日常行政工作。内阁各部长直接对总理负责。

  伊拉克过渡政府是由国家的政治领袖、宗教、部族和民间组织的领袖共同组成的。过渡政府拥有伊拉克的全部主权,在外交和经济重建领域可直接签订国际签约,并有权处理伊拉克外债。过渡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理伊拉克事务,特别是为伊拉克人民谋求福利和保障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为2005年1月31日的选举作准备。

  政权移交后,伊拉克政府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全国委员会(Interim National Council)。其职能是监督政府工作,并听取伊拉克人民对政府执政方面的意见、建议、问题,为政府提供咨询,促进建设性的对话,加强共识,监督2005年财政预算和法律的执行。当总统班底中有人去世或辞职,委员会还有权提名新的候选人。在总统班底的认可下,内阁有权发布法令和行政命令。但临时全国委员会在三分之二多数支持下,有权否定这些法令和命令。

  临时全国委员会的构成将反映伊拉克民族、宗教的多样性,由全国协商大会(National Conference)选举组成。至少1000名伊拉克人组成的全国协商大会将在2004年7月召开,并选出由100人组成的临时全国委员会。

  伊拉克国家法律体系独立于政府。联邦法律体统包括:一所最高法院,一所终身法庭,众多上诉法院和伊拉克中央刑事法庭(Iraqi Central Criminal Court)。另外,伊拉克还设高等法律委员会监督联邦法官工作,并管理预算。

  伊拉克政府司法部将提出一部《过渡行政法》(Transi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TAL)),并设立最高法院,解决宪法纠纷。政权交接后,《过渡行政法》将成为这个国家的最高法律。临时政府将在这部法律的约束下履行职能。对伊拉克人民来说,《过渡行政法》为他们提供了公民权利的历史性法案,并为2005年建立拥有性宪法铺路。

  伊拉克过渡时期的政权组织结构是在美国领导的伊拉克临管会(Coalition Provisional Authority)伊拉克管理委员会(Governing Council),和联合国专家的共同协商下制定的。联合国秘书长派遣的特使布拉希米(Lakhdar Brahimi在2004年2月到达伊拉克,并与伊临管会进行了协商。他的任务是考察2004年6月30日政权交接时举行大选的可行性。考察后,陪同布拉希米前来的联合国专家组得出结论:要进行一个公正、自由的选举至少需要8个月的准备时间。

  于是,伊拉克临管会和管理委员会又将布拉希米请回伊拉克,在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后,各方达成共识:美国在2004年6月30日(实际为6月28日)将伊拉克主权移交给过渡政府。伊拉克民主选举最晚于2005年1月举行。而过渡政府的领导阶层,尤其是总统亚瓦尔和总理阿拉维,皆是由布拉希米亲手挑选,经过伊拉克政治、宗教领袖同意,美国也满意的情形下,走马上任。

  原则上说,伊拉克过渡政府6月28日收回的是全部主权,美国将不再插手伊拉克的内部事务,但是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美国将保持在伊拉克的军事存在。在临管会和伊拉克管理委员会在2004年3月签署《伊拉克过渡时期行政管理法(Law of Administration for the State of Iraq for the Transitional Period),简称移交法。其中规定,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将在主权移交后与伊国防军一起负责伊拉克的安全事务。五角大楼和国务院的官员要在6月30日之后,如果需要,要进一步定义驻伊盟军的作用。

  李燕/《华盛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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