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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7:47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6月21日讯 记者高吉全报道: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21日上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21日上午的全体会议。

  按照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作的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王以铭还分别就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电子签名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请会议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就草案作了说明。他说,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而且破产程序规定难于操作,缺少企业挽救程序等其他相关制度,客观情况要求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他还就草案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修改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越南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议案,外交部副部长王毅就上述三个议案作了说明。(解放军报2004年06月22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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