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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反恐为名比军方更狠 美国司法部曾为施酷刑找辙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 08:42 北京青年报

美国司法部曾为施酷刑找辙 ■供图/高棣 ■美国司法部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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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实施酷刑的建议试探审讯手段的“上限” 缩小酷刑定义的范围

  美国司法部2002年8月曾向白宫建议,对关押在美国境外的“基地”组织成员施以酷刑“可能是正当的”,禁止使用酷刑的有关国际法“如果放到审讯的问题上可能违反了(美国)宪法”。

  美国《华盛顿邮报》8日在头版刊登文章,援引该报最近获得的一份司法部备忘录,对美国政府为折磨在押人员寻找借口的做法进行了曝光。

  -借反恐为名

  这份长50页的备忘录来自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由负责该办公室的助理部长杰伊·拜比签字,收件人是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助理兼总统(法律)顾问阿尔韦托·冈萨雷斯,目的是应中情局的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指导。

  备忘录说,如果一名政府雇员准备对一名在押嫌疑人用刑,“他这样做的目的应当是为了防止‘基地’恐怖组织对美国发动进一步袭击”,“必要性和自卫将可以提供理由,免除(用刑者的)任何刑事责任”。

  在2001年“9·11”事件前,美国政府一直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允许政府人员对在押者使用酷刑。

  而这份备忘录表明这种态度在“9·11”后似乎发生了逆转。

  这份备忘录为酷刑所找的借口后来又在2003年3月被美国国防部的律师们用来解释对古巴关塔那摩美军基地在押人员的审讯活动。

  布什政府解释说,虽然司法部和国防部律师都认为有理由使用酷刑,但美国仍然一直遵守国际法的要求,禁止对在押人员用刑,除了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发生的虐俘事件,关塔那摩基地等地的囚犯一直受到人道待遇。

  但《华盛顿邮报》认为,备忘录至少能说明,布什政府有意要试探在对外籍恐怖嫌疑人审讯手段方面的“上限”。

  -比军方更狠

  与美国军方现行规定相比,司法部备忘录缩小了对酷刑的定义范围,因此在实际上为使用酷刑提供了更大方便。

  司法部备忘录认为,适度和短暂的痛苦并不一定构成酷刑。它对酷刑的定义是:“在激烈程度上必须等同于严重身体伤害———例如器官功能丧失、身体功能损伤或死亡所带来的痛苦。”

  相比之下,美国《陆军战地手册》第34章第52条“情报审问”的规定就严格得多。例如,陆军禁止用化学药品或捆绑手段对在押人员造成伤害,禁止强迫他们长时间以非正常姿势站、坐或跪,禁止剥夺他们的食物。

  在精神虐待方面,陆军禁止用虚假处决的方式恐吓在押人员,禁止剥夺他们的睡眠,禁止对他们使用影响精神状态的化学药品。

  一些人权组织对司法部的这份备忘录表示失望。“这是自阿布格莱布丑闻爆发以来我所见过的最糟糕的东西,”人权观察组织成员汤姆·马利诺夫斯基说,“他们似乎是在谋划战争罪行,并寻找免除法律责任的方法。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抛弃了多年来军方有关审讯的学说和标准。”

  但总统助理兼总统(法律)顾问冈萨雷斯的办公室发言人说:“总统要求军方给予‘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成员人道待遇,遵守《日内瓦公约》。”

  -为刑讯开脱

  司法部备忘录对一些传统意义上的酷刑概念提出了挑战,宣称“难以在脱离当时背景的情况下独立地把一个具体行为判定为酷刑”。

  备忘录列举了7种已经被法庭判定为酷刑的审讯手段,包括:用警棍或棍棒猛烈殴打,以死亡相威胁,用香烟烫身体,电击生殖器,强奸,性攻击,以及强迫在押人员观看他人受刑场面。

  “尽管我们不能肯定,那些情节比这7种轻的行为就不构成酷刑,”备忘录说,“……但我们认为,审讯手段不得不在最本质上和它们所造成的伤害类型上与这些行为相仿。”

  “至于纯粹精神伤害或折磨要构成酷刑,就必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例如数月甚至数年,持续造成严重心理伤害,”备忘录说,并举了神经错乱和药物引发的痴呆为例。

  备忘录还“教导”审讯人员,即使受到了对在押人员施加精神酷刑的指控,他们也可以“采取调查专业资料、向专家咨询或回顾过去经历中获得的证据等措施”来表明,他们无意对在押人员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他们的审讯手段“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赵卓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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