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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态意味深长 美支持中国入“核供应国集团”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 11:52 了望东方周刊

  美国政府最近表示,支持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对于中美,这番表态均意味深长。实际上,中国如果能够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将标志着中国在防扩散问题上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它不仅意味着中国融入现有国际体系的努力进一步得到世界的接受,也反映了美国进一步把中国视为体制内的合作伙伴。根据核供应国集团的规定,这一国际组织的成员不得向除了5个公认的核大国以外的任何不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的国家提供任何形式的核技术合作。

  这是一项比《核武器不扩散条约》更严格限制核技术转移的规定,目的在于限制从事核扩散的国家通过民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为其军用核计划服务。《核武器不扩散条约》只要求接受民用核设施进口的国家将其进口的设备及其运行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保障之下,而核供应国集团则规定其成员国在考虑出口民用核技术时,必须要求接受国已经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国内的所有核设施全面进行检查,即进口国在法律上必须已经放弃发展核武器。从这个角度,核供应国集团成员不得向印度、巴基斯坦、朝鲜和以色列等国家出口核技术。

  直至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这一集团的核出口规定同中国现行的有关政策是不符的。作为《核武器不扩散条约》的成员,目前中国只要求对中国出口的核技术和设备纳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保障体系,而不计较接受国是否已在法律上放弃发展核武器。因此,中国加入核工业国集团之后的核出口措施将同现有做法有重大差异。中国在核技术国际合作问题上做法的演进,体现了中国对自身利益认识的深化以及相应地参加国际体系的进程。在核问题上,关键是看发展和出口核能力同中国利益的关系。中国是在美国进行核讹诈的背景下启动核武计划的,其外部安全环境迄今仍是所有核大国中最差的。鉴于国家安全考虑,中国从1955年开始把获取核武、打破帝国主义的核垄断视为自己的正义使命,并把防扩散、禁核试看作损害中国利益的国际图谋。

  然而这种看法,随着中国逐步打破西方封锁和遏制,随着中国大力改革开放,加速发展国家经济,而开始出现变化。当中国发展民用核能从而需要国际合作时,中国就必须接受技术提供方的防扩散要求和标准。而当中国逐步具备核出口能力时,怎样使这样的出口有利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世界的发展与安全利益,始终是中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在促进国际核能合作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防扩散的重要措施。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自愿将自己的民用核设施置于它的保障监督之下。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于1997年加入该条约之下的专家委员会。1998年,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前年正式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核武器国家。在核出口管制领域,中国于1997年宣布,禁止向国外未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同年,中国颁布《核出口管制条例》,表明我国“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他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次年,中国又颁布《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上述两项条例均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

  中国在加强防核扩散出口管制的同时,认为防扩散的整体目标应该是3条,即防扩散、促进核裁军、促进民用核能的发展和国际交流。据此原则,中国同许多国家开展了核技术合作和相关贸易合作。然而,依据核供应国集团的标准,鉴于核技术具有军民双重用途,核供应国不得向任何不接受全面保障监督的国家提供核技术。而中国曾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当的经济利益,一度视核供应国集团为技术垄断的卡特尔组织,而与此保持距离。随着中国和平发展目标的愈益清晰,抓住机遇力争尽早实现全面小康已成举国共识。

  在新的形势下,中国的防扩散政策与时俱进,已为必然。去年12月,国家出口管制专家支持体系在北京建立,《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也已发表。如果中国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将是中国在维护自身安全并促进国际安全从而实现和平崛起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要想加入这一集团,在措施上主要需要贯彻“全面”保障监督,即不向任何不接受这种全面保障制度的国家进行核出口。(文/沈丁立 作者为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了望东方周刊》 200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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