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地齐心协力解决多年纠纷保护军事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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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12:32 中国国防报 | |
潘绪海 军事设施受到侵害 某战备物资仓库地处大山深处,属军事禁区,划有安全控制范围。2000年驻地一家采石场经过工商、税务、矿产等部门登记许可,开始在该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边缘炸山采 采石场危及到仓库安全的情况发生后,该仓库及时向汝州市政府和人武部进行了汇报,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确保军事设施安全。汝州市政府、人武部对此非常重视,当即责成市地矿局给采石场下达了停止生产通知书,并由人武部牵头,协调司法局、地矿局等处理。然而,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军地双方对安全控制范围距离的分歧较大,各有说法。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河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规,对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距离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致使此事不了了之。不久,采石场又重新恢复生产。从此,采石场对仓库采取“游击”战术,你进我撤,时停时采,危及军事设施安全的事时有发生,军地双方分歧和矛盾也越来越大,军民关系也因此受到影响。 履行职责积极协调 在当地政府协调处理无果的情况下,河南省军区和平顶山军分区开始介入此事。他们一方面到仓库勘察现场,了解情况,评估损失,征求意见,另一方面找当地政府、企业座谈,组织查看危及军事设施安全的现场,学习《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宣传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的重要性。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使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认识到,在此地采石虽然在军事设施安全控制范围之外,也取得了合法手续,但确实已危及到军事设施安全,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继续下去后果不堪设想,愿意接受调解处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签订协议共同保护 省军区抓住时机,因势利导,本着既要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又要照顾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于4月中旬,敦促双方签订了《共同保护协议》。协议作出了三条明确要求: 一是要调。采石场要调整开采的方向,朝远离仓库方向开采;爆破时要调整炸药用量,在产生的震动和石块不危害仓库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爆破开采,同时爆破时间要与仓库工作时间错开,确保仓库生产安全;年底采石场许可证到期时,地矿部门不得再给办理续签手续,停止在此生产。 二是要改。采石场要改变原始的爆破方式,要讲究科学,变粗放型为集约型,可采用定向爆破等方法实施作业;对仓库安全控制范围划定不科学、不切实际的地方要改,由仓库与汝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重新调整报批,经省军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划界立桩。 三是要管。汝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与地矿局要加大管理监督的力度,定期派人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违背协议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直至取缔;仓库要加强安全控制范围的管理,经常组织巡逻,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举报和制止。《共同保护协议》签订后,汝州市市长王英敏表示,要坚决贯彻协议精神,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保证军事设施不再受侵害。同时,要求司法局、地矿局在仓库周围加大对军事设施保护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为保护军事设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