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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军事审判制度:军事司法权统一于国家司法权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4月12日 11:19 解放军报

  常璇、田静

  1965年,法国颁布了《军事审判法典》,建立了国土领域内外统一适用的军事审判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军事当局负责军事犯罪案件的公诉;军队内部设立以军法官为审判人员的常设军事法庭;军事审判适用专门的军事刑事诉讼程序。20世纪80年代,法国议会对军事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于1982年废除了常设军事法庭,规定和平时期所有军事性质的犯罪案
件全部由普通法院审理。此后,法国的军事审判区分为战时和平时,以国家普通法律为基础,以修改后的《军事审判法典》为重要依据。

  一、军事审判组织体系

  法国实行两审终审,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对军事审判享有终审权,军事司法权统一于国家司法权。

  和平时期军人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审理。法国废除常设军事法庭后,所有军事性质的犯罪和军人所犯普通法律上的重罪与轻罪,均由普通法院审理。法国的普通刑事审判体系主要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重罪法庭、轻罪法庭和违警罪法庭组成,但并不是所有普通法院对军事犯罪案件和军人犯罪案件都有管辖权,只有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共同指定并以司法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的法院才有权审理军事犯罪案件和军人犯罪案件。其中,轻罪由上诉法院辖区内某一轻罪法庭受理,该法庭由3名平民法官组成;重罪由上诉法院辖区内某一重罪法庭受理,该法庭由7名法官组成,这类法庭不带陪审团。

  战争时期,法国设立战时军事法庭,它由高等军事法庭和国土三军法庭组成。前者设在巴黎,负责审理战时高级军官(包括元帅及海军上将、其他将级军官以及军队总监察部成员)的犯罪案件;后者负责审理战时其他军人犯罪案件。二者的法庭组成相同,均由1名庭长、1名助理法官(2人均为平民法官)和3名军法官组成。法庭受理案件后,依据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组成不同类型(轻罪或重罪)的法庭进行审理。

  二、管辖制度

  和平时期。轻罪法庭或无陪审团之重罪法庭管辖的军事犯罪案件有:一、军人,包括职业军人、以合同聘雇的军人或者按照《国民兵役法典》规定的条件完成服役的人员的犯罪案件;二、其他人员,主要包括虽与军队没有法定或聘雇关系,却乐意接受兵役检查并服兵役者、阅兵组组员、战俘等人员的军事犯罪案件;三是宪兵人员的军事犯罪案件。

  战争时期。战时军事法庭不仅对军人和准军事人员实施的军事性质的犯罪以及对他们实施的普通法律上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平民实施的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的犯罪有管辖权。

  三、军事犯罪与刑罚制度

  法国的军事犯罪与刑罚制度没有严格的平时与战时之分,主要包括军事犯罪种类、刑罚和刑罚执行制度。

  军事犯罪的种类主要有:不服役及逃亡罪;不服从指挥、殴打及侮辱长官、侮辱军队及军旗罪;滥用职权罪;侵占及挪用军用品罪;损毁军用器材罪;违反命令罪;故意反判罪;不出席或者拒绝出席军事法庭罪;投降罪;通敌、间谍、为敌工作罪;冒穿军服、冒戴证章及勋章罪;煽动他人违反军纪和违背义务罪等。

  刑罚。法国于1981年废除了死刑。现行军事刑罚的种类有:剥夺自由刑,包括终身拘押和有期徒刑;剥夺财产刑,包括财产充公和罚金;剥夺资格刑,包括摘除军阶、撤职、开除军籍等。

  刑罚执行。法国军事刑罚执行的特点是刑罚严厉而执行较为宽松,目的在于保证军事利益和提高军事效率。在和平时期,军事刑罚的执行适用普通刑罚制度,但在战争时期则创设了普通法律上没有的执行延期制度。在战时,作出起诉命令的军事权力机关在通知国防部长后,在判决确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有权延缓所有已定案之判决,在获得延缓执行后,如犯人未遭到监禁判决或更重的刑事起诉( 5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判决视为无效。

  四、军事刑事诉讼程序

  和平时期普通法院审理军事刑事案件主要适用普通刑事诉讼法。与普通刑事诉讼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共和国检察官在对军事犯罪进行任何追诉行为之前,应当请求国防部长或经其授权的军事当局提出意见。二是共和国检察官、预审法官和司法警察需要到军事区域查证犯罪、搜寻犯罪嫌疑人、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证据时,应当事先向有关军事当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军事区域;军事当局应当向调查人员提供与犯罪有关的一切情况,调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军事秘密,而军事代表人员也应当严格保守案件调查的秘密。三是军事当局的上一级首长应当满足司法警察的要求,当司法警察履行侦查、逮捕或者其他委托事宜时,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战争时期军事法庭审理军事犯罪案件主要适用军事审判法典的规定。与普通刑事诉讼不同的主要有:一是诉讼中设有一定的专门机关。首先,由政府特派员履行共和国检察官职责,政府特派员从派驻国防部的司法官中选任,在司法部长的领导下行使检察官职责。其次,侦查主体及其权力范围相对普通法律更加广泛,赋予三军宪兵官和军事当局以独立的侦查权。再次,军事法庭中法官的来源有两个途径:平民法官由地方司法部门临时派遣,军事法官则从因战受伤或者编属于战斗团体的军人中选任。二是针对战时军事审判特点作了操作性更强、更严格的规定,如军事法庭可以禁止部分或全部有关案件的辩论;为保持法庭秩序,禁止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携带武器等。三是上诉程序相对普通刑事诉讼更为简化,且无论重罪、轻罪或违警罪,一律只能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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