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依法责成某公司补发参训人员应得工资奖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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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3月21日 11:52 解放军报 | |
2月25日,山东日照市政府对故意克扣参训职工工资和奖金的某通讯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责成公司法人代表在公司职工大会上做检查,并补发了32名预备役官兵的工资和奖金。 某预备役团通信连有线排预编在某通讯公司。去年12月,该团计划组织通信连进行为期30天的专业训练,通过市国动委下达了训练命令。接到通知后,通讯公司经理当即表示予以支持。训练中,二班战士小杨因身体过胖,攀登课目练得很费劲。小杨加班加点苦练, 训练结束后,正是公司发工资和奖金的时间,但预备役官兵却得知这30天被公司作为请假旷工处理,不能发给当月工资和年终奖。他们找到经理论理,经理却说:“训练是你们预备役军人的义务,与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要一天不上班,我们就会给你记上一笔,这是公司的制度。”排长马青接过话茬说道:“《兵役法》规定,我们参训时工资和奖金都要给的,怎么说扣就扣了呢?”该经理还是执意不发。 2月20日上午,预备役官兵来到团里反映。此事引起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到公司了解,并向市国动委作了汇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该通讯公司罚款6万元,责成公司经理在职工大会上做检查,并补发每人130 0元工资和2000元的年终奖金。 ●编辑点评 康庚 同样是面对国防义务,企业领导和预编官兵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表现,发人深省。“训练是你们预备役军人的义务,与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此言一出,岂不凉了预备役官兵的心!公司经理一句话,看似为企业省下了10多万元,但对预备役部队建设的危害却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我国《兵役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应当享有的待遇,其目的是为了调动预备役人员参加军训的积极性,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兵役义务的合理负担。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在制定出台各项管理制度措施时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等国防法规,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日照市有关部门对此依法做出处理,及时挽回了不良影响,鼓舞了该团预备役官兵,其做法值得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