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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承认对大陆居民出具财产保证是疏失行为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 08:58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3月5日电台当局4日承认,对大陆居民赴台定居需其在台配偶出具500万财力条件证明是“行政疏失”。

  据台湾媒体报道,由于新修规定公告匆促,致使岛内民众反弹声浪不断。台“内政部”4日紧急召集各部会,再度修正“大陆人民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办法”。据了解,规定将申请赴台定居的大陆居民,将区分为所谓“结婚移民”及“经济移民”。

  其中“结婚移民”应缴附之财力证明,是指每月平均收入逾2倍的最低工资,增订也可提出24倍最低工资(约38万元)之存款证明。而有关500万元动产及不动产的财力证明,将是针对所谓“经济移民”部分。而这部分“经济移民”据说是指大陆光电等高科技人才。

  据了解,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曾在2日称,所谓“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内容将有重大变动。其中未来申请赴台定居或居留的大陆居民,其配偶或依亲对象,必须向台“境管局”提供价值相当于500万元新台币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保证。这一办法激起岛内一些民间团体的强烈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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