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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漫谈:战时军事司法适用辩诉交易刍议

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 10:12 解放军报

  张伟、吴新元

  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考虑到普通程序中对抗式诉讼带来的诉讼风险和诉讼负担,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以换取被告的有罪答辩,法官对协商和交易内容进行审查确认而毋需正式开庭审理的一种结案方式,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简易程序。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美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依据“正当程序”的司法理念要求,以普通程序通过陪审团审理所有刑事案件已经显得捉襟见肘,为解决司法拖延和刑事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协商和交易的方式,以换取被告的“认罪答辩”而及时结案。这种诉讼程序简捷方便,结案方式灵活、迅速,能够及时完成对犯罪的追诉,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国高犯罪率与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从而得到联邦和各州的广泛采纳。

  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是,首先,控辩双方主导辩诉交易的开始和整个交易过程,法官不主动参与,也不会对交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法官认为交易出于被告人的真实意愿,并对交易内容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充分了解,有罪答辩具有“事实基础”,法官就依据交易定罪量刑;其次,对交易的时间和交易案件的范围和交易内容没有限制;再者,检察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自主决定是否交易、交易范围、内容和量刑建议,而不受司法审查。

  目前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对普通司法中应否适用辩诉交易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战时军事司法引入辩诉交易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国家如果进入战争状态后,社会正常的法治秩序无疑会受到影响,包括军事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现象可能会急剧增加,军事司法机关的受案数也会增加。军事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果不考虑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按照平时的方式进行诉讼,必将降低军事司法机关的效率,使许多案件难以及时得到解决,这就会影响战时军队工作的需要。由于辩诉交易以效率为优先考虑,其程序操作简易,方式灵活,具有结案快、效率高的特点,因而如果战时允许部分案件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将有利于加速军事司法进程,提高军事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战时军事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办严重危害军事作战利益的犯罪。

  当然,辩诉交易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如果战时军事司法适用该制度,可能会损害到部分案件的公正性,故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规定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情形严格限制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的犯罪,—般而言,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甚严重,其实体处理结果以司法公正的标准衡量即便有所欠缺,但其缺陷尚不致于在军队及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二,必须是有证据表明且军事检察官内心确信被告实施了某种犯罪,但现有证据还不充分,而进一步取证又比较困难或需要投入大量军事司法资源的非死刑和非无期徒刑的案件。此类案件有相当部分可能会涉及到罪行较重的犯罪,但为了保证现代法治的底线在战时得到遵守,对这些案件原则上应通过公诉由军事法院审判解决。但由于个案的复杂性,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如果达到案件起诉标准的要求,可能要耗费军事检察机关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这不仅会造成“投入”与“产出”难成比例,而且也会过度牵扯军事检察机关的精力,在军事检察环节造成案件积压,进而影响整个军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因此,可以通过建立相应制度对上述类型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来解决。

  为保证战时辩诉交易的正确适用,军事司法应当建立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或措施。

  第一,明确规定军事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的职权。主要包括:(1)辩诉交易的发动权,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辩诉交易的条件,是否需要启动辩诉交易;(2)辩诉交易的谈判权,即对辩诉交易的案件,军事检察机关有权就罪名及处罚与辩护方进行谈判,以寻求双方达成共识。当然,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军事检察机关谈判的底线不应低于正常判决可能判处之刑期的一半。

  第二,明确规定被告人在辩诉交易中的权利。具体包括:(1)委托辩护权。从辩诉交易的发动至结束,被告有权聘请军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可就与辩诉交易有关的所有事项,寻求辩护律师的帮助;(2)辩诉交易的选择权。对于军事检察机关寻求辩诉交易的案件,被告人有权选择此种解决方式,也可选择本案由军事法院审判。对于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解决的案件,原则上不允许上诉;(3)辩诉交易的谈判权。辩诉交易一旦启动,被告人有权与军事检察机关就罪名及处罚进行谈判;(4)辩诉交易的终止权。辩诉交易过程中,若军事检察机关严重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有权终止辩诉交易。

  第三,建立军事法院审查确认制度。即对于通过辩诉交易达成的协议,应由军事法院以书面形式予以审查确认。若认为协议基本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依法批准该协议;若认为协议认定的罪名合法但处罚不合理时,可变更处罚,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若认为协议严重违法时,可退回军事检察机关重新处理。通过这种审查确认制度,既可在战时条件下维护军事法院定罪权的完整性,也可将辩诉交易自身的缺陷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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