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始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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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4年01月04日 10:08 解放军报 | |
1月1日,包括《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在内的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始施行。 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规定,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条例 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该法还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港口法》中涉及到军事机关和军事港口的内容有: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有《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有《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部门规章有《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20余件。(殷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