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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大陆商品可赴台湾从事广告宣传和推销活动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 09:45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12月31日电 过去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物品、劳务、服务等产品在台湾从事广告活动的禁令,从今日起正式解除。另外,台商子弟学校的设立和辅导办法也正式施行,其校长、教师的退抚事项,准用私立学校法相关规定。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行政院”日前核定“两岸条例”部分修正条文自12月31日起施行,依据新修正的“两岸条例”第34条,经许可的大陆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
从今日起可以在台湾从事广告播映、刊登或其它促销推广活动。广告活动的管理则由“陆委会”会商有关机关订管理办法。有关官员表示,“大陆物品广告管理办法”正在做最后的文字修订,这一、两天内就会公布。

  不过,有关大陆不动产开发及交易、婚姻中介、招商引资等广告仍在禁止之列,违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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