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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 20: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胥金章)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制度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依据,在账户建立、账户规模、个人和国家分担比例,以及缴费基数等方面,可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个人缴费数额低。为了减轻未就业随军配偶的经济负担,制度规定的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地方人员相比,缴费数额低一些,但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相同。

  不缴纳统筹基金。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两部分组成。为了减轻军队负担,制度规定,军队不缴纳统筹基金,当军人配偶就业或军人退役随迁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可实现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计算参保年限。为了从政策上保证与地方参保人员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制度规定,军人配偶在未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年限,与到地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可按规定补缴。为了解决部分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由于随军时间较长、年龄偏大,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可能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制度规定,对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时的随军随队时间,可按规定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计算参保年限,以保证军人配偶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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