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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保暂行办法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 20: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胥金章)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是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维护军人配

  偶权益、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是保持军队和社会稳定的长久之策。《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对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鼓励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除特殊地区外,领取补贴标准全额的最长期限分别为5年或3年,期满后按补贴标准8%的比例递减。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纳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个人可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个人按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给予相同数额的补贴。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扶持范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

  《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的转入和转出,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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