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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人保险制度逐步建立 历经三个发展阶段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 18:0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胥金章) 我军军人保险制度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是在国家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为适应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要求,维护军人权益,加强军队建设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研究论证阶段。我国从1994年开始,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我国的兵役制度,大部分军官和士兵要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因此,妥善解
决他们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是实现军地保险制度接轨的需要。据此,我国于1995年3月开始军人保险制度的研究论证。1997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起步实施阶段。1998年7月,颁布实施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军人保险对象为现役军人;设置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并可根据国家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适时建立其他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国家拨款和军人个人缴费渠道筹集。1998年8月,《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在全军开始实行。

  发展完善阶段。2000年1月,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以上制度的同时,还制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军人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等配套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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