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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碎旅店玻璃门非但未赔还索赔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 07:30 解放军报

  第二炮兵某部工建营司务长王志华撞碎了某招待所的玻璃门,不仅未赔偿该招待所的损失,反而让对方赔偿了自己的医疗费。这件事让该营官兵认识到了法律的威力。

  前不久,王志华外出采购完部队施工所用的物资后,见天色已晚,当天难以赶回部队,便急匆匆地赶往某招待所投宿。当时,该招待所门口光线昏暗,也没有门卫,王志华径直朝招待所大门走去,只听“哐”的一声,王志华一头撞在了未贴任何警示标志的玻璃门上,
玻璃门应声而碎,王志华的头部也被玻璃划了一道10余厘米的口子。招待所经理见此,不但对王志华受伤不管不问,还一把拉住王志华要他赔偿撞坏的玻璃门,声称如不赔偿就要将王志华告到法院。王志华一听要打“官司”,担心影响部队声誉,答应第二天将赔偿款送到招待所。

  王志华回到部队后,营长孙哲看见王志华头上的伤口,便询问发生了什么事,王志华便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孙营长。孙营长随后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招待所未在玻璃门上贴警示标志,该招待所对这起事故应负责。当天下午,他带着王志华来到该招待所,向经理详细讲解了民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听了孙营长的讲理说法,自知理亏的该招待所经理答应赔偿王志华的医疗费,并向王志华赔礼道歉。(刘洋、张建春)就事论法 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权

  殷飞

  人身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未尽相应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例中,作为经营者的该招待所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玻璃门上未贴任何警示标志,同时也没有门卫提醒旅客注意,未尽到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致使投宿住店的王志华在昏暗的灯光下未注意到玻璃门的存在,误撞上玻璃门而受伤,该招待所的不作为是王志华受伤的直接原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和民法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招待所不仅无权要求王志华赔偿玻璃门破碎的损失,反而应赔偿王志华因受伤而受到的各种经济损失。(解放军报2003年12月2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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