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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实行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 07:23 解放军报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 靳立兴、记者江宛柳报道: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用工制度的深化改革,军人配偶随军后就业难度日益加大,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建立和接续问题,增添了军人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建立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和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问题。这一办法的施行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是维护军人配偶权益、保持军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为鼓励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除特殊地区外,领取补贴标准全额的最长期限分别为5年或3年,期满后按补贴标准8%的比例递减。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个人可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后勤机关按照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2%的比例,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国家补贴1%。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

  以实际行动报效党和国家

  本报评论员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从军队长远建设出发,为部队官兵办的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全军官兵要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化为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动力,为实现军队现代化跨越式发展而更加努力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人随军配偶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历来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的共同努力,多数随军配偶得到了安置,对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国家就业制度和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随军配偶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随军军人配偶切身利益,消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切实把好事办好。

  广大官兵要充分认清肩负的光荣使命和责任,把党和国家的关怀转化为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的动力,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军人配偶要识大体,顾大局,更加自立自强,全力支持军人投身国防现代化建设,以实际行动报效党和国家。(解放军报2003年12月2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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