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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国际法专家谈如何建立战争法庭审判萨达姆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 16:11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12月18日电,英国《卫报》就如何审判萨达姆采访了资深国际法专家和学者。以下是专家谈话的主要内容:

  理查德·金斯顿(联合国战争法庭前总检察长,审理了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战争罪案件,后担任南非宪法法院法官)

  萨达姆被活捉了,我们都感到幸运。因为这将给国际社会,特别是给美国提供一个机会。我们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向萨达姆表明我们是讲原则的,是公正的,法制比复仇更重要。

  但究竟应该如果做呢?其他战争罪案件的审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为美国人的坚持,纳粹的战犯们被送上了纽伦堡法庭,而当时其他战胜国的领导人要求处死这些战犯。正是本着纽伦堡精神,后来建立了审理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领导人的战争法庭。由于美国在政治上和财政上的支持,这两个战争法庭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关于审判萨达姆的问题,我建议应采取以下步骤:

  一、审判的目标是将公正带给那些受害者。萨达姆是因为犯下可怕的罪行而被起诉的。这需要十分小心地收集犯罪证据,特别是萨达姆在这些罪行中的作用。

  二、审判必须,至少看上去必须是公正的。应按美国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也要符合其他民主国家的审理犯罪的规范。

  三、审判不能留给外界胜利者审判失败者的印象。纽伦堡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曾为此受到过批评。

  四、审判要尽可能地靠近犯罪现场。这对受害者来说十分重要。因此在萨达姆在伊拉克受审是顺理成章的。

  兹维·特罗(以色列律师,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奇曼案的控方律师)

  我认为萨达姆应在伊拉克根据伊拉克法律来审判。萨达姆对库尔德人和其他阿拉伯人的屠杀证据确凿。至于伊拉克战争和1991年的海湾战争,那都是国家行为,应按照有关的国际法来审理。萨达姆在国内的犯罪证据已经足够了,没有必要引用国际法对萨达姆进行审判。

  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在审理艾奇曼案时我也是持这一立场的。这是件国家的事,就不是国际的事。当然艾奇曼案的情况有些不同,我们是在一个犹太国家审理一个人在这个犹太国家还不存在时犯下的罪行。以色列是作为犹太人的代表有权对艾奇曼进行审判。

  萨达姆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他是在自己的国家对自己的人民犯下了罪行。

  阿卜杜尔·阿特旺(伦敦一家阿拉伯杂志的主编)

  尘埃散尽,萨达姆终于被捕了。但布什和布莱尔会发现他们高兴得太早了。他们将发现自己正处于法律和道德上前所未有的两难境地。

  在伊拉克审判萨达姆只会使3亿阿拉伯人和10亿穆斯林相信,美英两国政府是伪善的,它们执行的是双重标准。

  萨达姆将作为战犯来接受审判。但萨达姆现在没有象米洛舍维奇那样得到国际法的对待。阿拉伯人和穆斯林都会怀疑是不是因为萨达姆是阿拉伯人而不是欧洲人,他才被区别对待。英国政府没有说塞族人可以决定米洛舍维奇的命运,而美英都没有坚持说萨达姆要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受审。在海牙,萨达姆可以成为被告,但那会以国家元首的身份成为被告。米洛舍维奇是塞尔维亚的民选总统,而萨达姆不是。

  美国拒绝对关塔那摩的战俘们引用国际法或美国的国内法已经引起了一场司法灾难。美国违反了《日内瓦条约》中对待战俘的规定。

  吉他·沙莱尼(参加过纽伦堡审判的老记者)

  我不怀疑审判萨达姆将在伊拉克受审。1946年至1947年间,我参加了几次纽伦堡的审判。历史性的纽伦堡审判是通过电台进行转播的。这对德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些是负面的,但大多数是正面的。我遇到地德国人大都听了转播,整个德国被卷了进去。我认为对萨达姆的审判也应如此。

  我们应该想到如果审判在伊拉克进行所会产生的政治问题。伊拉克人虽然受教育程度较高,但政治派别太多。因此在伊拉克法院审判萨达姆将会引起巨大的、无休止的政治争论、游行示威和打斗。

  为了使审判能正确进行,审判必须在伊拉克人目前还不懂的法律基础上进行。审判的准备工作将花费很长时间,因为它要涵盖伊拉克过去30多年的历史。伊拉克的审判团要得到国际律师的指导。伊拉克人是否愿意接受司法帮助,美国是否允许这样做,都还是个未知数。萨达姆必须得到较好的律师。但伊拉克的律师对为萨达姆这样的人犯下这么大的罪行进行辩护毫无经验。我认为可以请瑞典这样的中立国提供帮助。

  纽伦堡是胜利者的法庭。为了避免这一点,必须确保对萨达姆的审判不能成为美国人的审判。审判会被看作是对萨达姆的复仇。纽伦堡审判时,纳粹战犯非常多,因此纽伦堡后来审判时定定下的规则是:任何人只要没有亲手杀人,将不被判处死刑。这样做当时避免很多人被推上绞架。五年后,盟国草率地决定实行大赦,他们都被释放了。但对萨达姆决不能这样做。

  菲力浦·桑德斯(伦敦国际法专家、法律教授)

  萨达姆应该、也能够受到最严厉的审判,包括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也许还有屠杀罪。但问题在于谁来审判他。总的来说有三个选择:

  一是根据伊拉克法律由伊拉克法官来审理。但要找到有资格、符合独立、公正这一标准的法官是很难的。

  二是根据伊拉克法律建立一个“国际化”的司法程序,法官可包括伊拉克的法官和其他国家的法官,可引用伊拉克法律,也可引用国际法。它依靠伊拉克的司法系统,但得到国际因素的强力支持,包括财政支持。

  三是完全由一个国际法庭来审理。由国际法官引用国际法来审判萨达姆,即纽伦堡模式。审判地点可以在伊拉克,也可以在其他地方。但不能用国际刑事法庭来审判萨达姆,因为伊拉克不是国际刑事法庭的成员,且该法庭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国际犯罪案件。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特别的国际法庭。

  最佳的方案是在伊拉克建立一个法庭,法官中有其他国家的人员,能运用国际标准。为了使审判过程合法化,最终的决定权应该在伊拉克人民和明年六月以后产生的伊拉克政府手中。由占领军组成的法庭一定会引起人们对其合法性的怀疑。纽伦堡就是一个例子。(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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