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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内外法律专家学者研讨军事法学若干问题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07日 08:16 解放军报

  我国首个由地方高等院校设立的军事法学研究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11月6日正式成立。成立当日,该中心举办了军事法学研讨会,军内外3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军事法学的学科地位、结构框架、研究现状与方向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军事法学的学科地位

  与会学者认为,军事法学属于法学门类中的二级学科,它与宪法学、行政法学、刑
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婚姻法学等学科一样,同属于部门法学。在军事法学之下还可以设若干个子学科,如军事法史、军事组织法、军事刑法、武装冲突法等。有的学者介绍了国外对军事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关系的研究情况,认为在西方许多国家中,军事法学不但被作为独立的学科,而且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对于军事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问题,大多没有做深层次的研究,所能见到的成果也不多。

  从我国目前的学术成果来看,大多认为军事法学是介于法学与军事科学之间的一门交叉学科,在研究上大多着眼于法学门类而非军事学门类,同时,在研究的侧重点上,对军事法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关系较为关注,而对军事法与民法、国际法等部门法的关系,研究成果尚不多。有的学者指出,军事法学的研究应当重点考虑法的共性与军事法的特性问题。在学科性质上,军事法学不仅属于法律科学与军事科学之间的跨层性交叉学科,同时也属于法学体系中多门类学科的概括性学科。它并非完全隶属于军事科学之中的科学,也不是包罗万象的法学百科全书。所谓“交叉”,是指军事法学处于法学与军事科学之间的交界。法学与军事科学虽然各有其明确的研究范围,但也存在某种共同的、模糊的、跨层次的研究界面,军事法学不应忽视研究这些跨层次交界处的问题。军事法学所研究的不是单一性质的问题,而需要概括地综合多门法学学科的知识、原理和方法,这对军事法学研究者从知识、素质、条件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军事法学的研究现状

  有的学者提出,我国当代军事法学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创立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至80年代末期,为适应国家和军队法制建设的形势,军事法学应运而生。这一阶段,军内外学者围绕军事法的学科地位及其基本范畴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的研究活动,初步奠定了军事法学学科的地位。其标志主要包括:《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明确提出了“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军事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作为法学门类之下的二级学科,列入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之中;《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将军事法列为57个分支学科之一;中央军委法制局成立后,明确将“研究军事法学理论,开展学术交流”作为其职责;《军事法学》、《中国军事法学》等一批专著出版。(二)发展阶段。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至今,军事法学学科的理论日益丰富,学科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其标志主要有:中央军委确立了依法治军方针,有力地推动了军事法学研究的发展;成立了军事法学的学术团体,军事法学研究有了组织上的保障和规划;军事院校不仅开设了军事法学课程,而且还成立了军事法教学科研机构;开展了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我国已在国际军事法学术界占有一席之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题性研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

  大家认为,在军内外学者的辛勤耕耘下,军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地位得到了学术界的公认,军事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在许多方面已经达成初步的共识,在一些基本理论范畴上与近邻学科严格划清了界限,初步形成了独立的理论领域和学科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中的组成部分。

  与会专家们在充分肯定军事法学研究成就的同时也指出,我国军事法学毕竟还是一门十分年轻的学科,在成果质量、研究思路与方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程度、本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契合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基础研究比较薄弱,理论滞后于实践;二是研究方法比较单一,学术成果穿靴戴帽、照搬照套的痕迹明显;三是研究力量较为分散,军内外学者尚未形成合力;四是研究氛围不浓,学术争鸣不够。有的学者还分析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学者们认为,推进军事法学的发展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要努力挖掘军事法的本质属性,努力提升军事法学的个性与品质;二是要有推陈出新的变革意识,不断丰富军事法学的内涵;三是要立足现实,合理借鉴,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学理论体系。军事法学的结构框架

  研究军事法学的框架结构问题,对于促进军事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的学者指出,军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必然具有其自身的框架结构体系。通常可分为军事法基本概念和理论、历代军事法、国内军事法律制度、战争法与外军法(武装冲突法)等几大部分。有的提出,军事法学体系可以由以下分支学科构成:一是军事法理学,包括军事法学基本理论、中外军事法律思想史;二是军事法制史学,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三是军事法律施行学,包括军事立法学、军事法律社会学、军队法制学;四是军事法学的分支部门法学,包括国防法学、兵役法学、国防动员法学、国防教育法学、国防科技法学、军事组织法学、军事行政管理法学、军事训练法学、军队政治工作法学、军事刑法学、军事诉讼法学、军事经济法学等;五是军事法边缘学科,如军事法律逻辑学、军事法律心理学等。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学体系与其框架结构实际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军事法学体系包括的部门学科如军事理论法学、军事部门法学、军事历史法学、军事法制学、比较军事法学、国际法学中的战争法学等有关内容,也可作为构建军事法学的框架结构的基础。还有的学者指出,无论是军事法学的体系和分类,还是军事法学框架结构的构建,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国际间军事交往的日益增多,以及学术研究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军事法学的研究方向

  一些学者强调,军事法学研究应当始终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站在较高的理论与实践层面上来开展,这才有助于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与会学者着重讨论了军事组织法学、军事立法学、军事刑法学、武装冲突法学等内容。

  (一)军事组织法学。有学者主张,对军事组织法的研究应当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军事组织法的界定,通常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是指武装力量的编制体制,广义则包括国防、军事力量的组织形式和方法,即通过何种手段组织国防力量、武装力量建设;二是军事组织法的研究内容,包括国防职能、军事权的配置及军事组织的类型,军事人员即军人的种类、军人的权利与义务,军事物质即军事设施、武器装备,军事后勤保障机制,战时的组织与人员配备等;三是军事组织法学的地位,即军事组织法学是军事法学的基础,属于从静态上研究组织军事活动以及管理军事组织的法律规范;四是军事组织法的价值追求,军事组织法应当追求高效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力争通过法律手段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求产生最佳的国防效果。

  (二)军事立法学。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近年来我国军事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已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律体系。但是,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从严治军,健全军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要求仍然有较大差距。一方面,一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如国防动员法、武器装备采购法、国防科研生产法等,特别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立法项目,至今仍然没有完成;另一方面,现行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之间内容不够衔接,有的相互抵触,有的上位法与下位法难以配套,造成军事立法的不协调,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三)军事刑法学。有的学者认为,自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内容并入国家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之后,军事刑法的相关研究陷入低谷,成果较少,近年来在国家司法考题库中没有相应的题型出现,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对其探讨和研究。司法机关受理的不少涉军案件大多侧重于从普通刑法审理,而不是优先考虑适用军事刑法(军职罪)。有的学者指出,军事刑法的地位和作用无论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都需要予以重视,它不仅是支撑军事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也是贯彻依法从严治军的实际需要。近年来军地司法机关受理的军职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不多,这与我们对军事刑法的研究不够深入有关。

  (四)武装冲突法学。有学者认为,目前对于武装冲突法的研究,总的来说还存在着“不知、不清、不用”的情况。对于武装冲突法的研究应当从理论和应用两个方面入手,二者不可偏废,但应当把应用研究放在首位,通过应用研究带动法理研究,更好地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军事利益服务。

  专家学者们在发言中还涉及到了国防动员的法律问题,“反恐”与军事斗争的关系,军事法学与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军队律师制度的完善,军事斗争准备的法律问题,军婚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军事法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繁荣军事法学研究,需要加强军地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学者就此建议:一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二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使之具有生命力,更好地促进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有的学者提出,应通过加强交流与合作,弥补军地军事法学研究者不处在同一个平台、缺乏互动的缺陷。有的专家提出了合作与交流的方法和原则:一是立体(多层面)交流;二是互动交流;三是互补交流。有的学者主张,可以在从低到高的层面上加强合作:第一层面为较低层面,着重情况资料的交流与合作;第二层面为中等层面,着重知识的交流,通过讲座、专题学术活动、论文研究与撰写等形式进行交流;第三个层面为较高层面,即观念的交流。

  与会的军内专家学者认为,中国政法大学成立军事法研究中心,并聘请一批军内专家学者担任特邀顾问、特邀研究员,首开地方高等院校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军事法学教学研究之先河,为军地之间开展军事法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无疑有利于军事法学研究人员扩大视野,携手合作,将会促进军事法学研究不断迈上新的台阶。(解放军报2003年12月0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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