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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法制化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 17:06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日发表的《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指出,目前,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理模式已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形成了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控制体制,为更好地实现防扩散目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机制保障。

  这份长达9000多字的文件强调,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进出口
进行管理。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执行防扩散政策是有效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近年来,中国广泛采纳国际通行规范和做法,大力加强和完善防扩散出口管理的体制建设,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中国实行出口经营登记制度,要求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出口活动。此外,中国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须经中央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逐项审批,获取出口许可证件后方可出口。

  白皮书指出,中国还实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编制了内容详细的相关敏感材料、设备和技术管制清单,涉及核、生物、化学、导弹和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清单外特定物项的出口可以实施临时管制。

  这份文件说,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受控物项和技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相关物项,伪造、变造或买卖有关出口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中国依照刑法有关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在核材料管理方面,中国政府于1987年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国的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并坚决贯彻核出口保证只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让等三项原则。

  1997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阐述了上述原则,以及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他国发展核武器,禁止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不对其进行核出口和进行人员、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政策。

  在生物领域,白皮书说,中国二十多年来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菌(毒)种、疫苗、生物制品等的生产、管理、使用、保藏、携带、转让等作了严格的规定。

  在化学领域,中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等规章制度,并对敏感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进出口进行严格的监控。

  在导弹领域,中国从1992年宣布将在导弹及其技术出口方面参照“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准则和主要参数行事。1994年,中国承诺将不出口“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所限制主要参数的地对地导弹,即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载荷的地对地导弹。2002年8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

  白皮书说,近年来,中国政府查处了多起违法出口案件,依法惩处了涉案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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