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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3)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 17:00 解放军报

  导弹领域 中国一向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导弹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中国政府从1992年宣布将在导弹及其技术出口方面参照“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准则和主要参数行事。1994年,中国承诺将不出口“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所限制主要参数的地对地导弹,即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载荷的地对地导弹。2000年,中国进一步宣布,无意以任何方式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可被用于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并将制定和颁布导弹出口控制领域的条例和清单。

  2002年8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该条例和清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导弹及直接用于导弹的物项和技术,以及与导弹相关的双用途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出口接受方须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并且规定了严格的出口审批程序和处罚措施。

  军品出口领域 除上述专门法规外,为加强军品出口管理,规范军品出口秩序,中国政府于1997年颁布并于2002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该条例重申了中国在军品出口方面所一贯坚持的三项原则,即:有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条例还规定,军品出口只能由取得军品出口资格的军品贸易公司经营;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最终用途为军用的两用品,视同军品实行控制。2002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配套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首次对军品出口实施清单管理。该清单对常规武器装备进行了详细分类,构成了以武器定义、武器种类、与武器主要系统或部件以及武器装备直接相关的零部件、技术和服务四个层面为主体的框架体系,为加强军品贸易出口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政府于2001年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对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的出口进行严格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也为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五、严格执行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有关防扩散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更好地实现政府的防扩散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机构建设、政策法规的宣传、企业教育、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等方面作了大量努力。

  出口管制机构 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涉及诸多政府工作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已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

  中国的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军品出口,其中包括导弹和直接用于导弹的生产设施和关键设备的出口由国防科工委和国防部有关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以及用于民用目的的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其中,核两用品、导弹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进行审查;与动植物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农业部进行审查;与人相关的生物两用品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卫生部进行审查;生物两用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以及有关化学品的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查;监控化学品出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进行审查。

  涉及外交政策的敏感物项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由上述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进行审查。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主管部门还将会同其他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海关总署负责上述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监管工作。

  在上述各相关部门中,均设立负责出口管制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法规的宣传与企业教育 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条例一经颁布,即在全国性媒体发布消息,有关条例、清单全文在政府部门、外贸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行业刊物及网站上公布。这些宣传为相关出口经营者知悉条例和清单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关主管部门还积极采取措施,要求相关企业和机构认真执行条例,并通过法规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向主要的出口企业宣传条例内容及出口审批程序。

  出口审查体系建设 为有效实施出口管制法规,中国建立了面向全社会的申请、审批、发证和海关监管验证放行体系。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即相关出口管制条例所附清单商品部分附有海关HS编码),尽最大可能在各个环节上告知出口企业知法守法,同时提高政府的出口监管能力。

  为方便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的网上申请审批系统建设完成投入运行后,将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政府管理也将相应建立起审批、发证机关与海关的联网监管信息交换系统。

  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对防扩散违法案件的查处。在获知可能存在违法出口时,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中国政府查处了多起违法出口案件,对涉案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了相应惩处。

  加强执法能力、有效落实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条例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同时,国内企业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了解、防扩散意识的增强和自律机制的建立,也直接影响防扩散法规的实施。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正在总结经验,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国内防扩散出口管理机制。结束语

  中国政府在不遗余力地贯彻和落实防扩散政策、加强和完善防扩散法律法规和出口控制机制建设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上述努力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发展的过程。

  国际防扩散努力离不开各国的政策和措施,各国国内机制的建设也离不开国际防扩散规范的建设。今后,中国将继续积极参加国际防扩散努力,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大力维护和加强现有防扩散国际法体系,不断加强同一些多国防扩散机制,如“核供应国集团”、“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澳大利亚集团”和“瓦森纳安排”等的磋商与交流,并继续积极参与有关防扩散问题的国际讨论。

  中国政府将继续与世界各国就防扩散问题保持沟通与磋商,并愿在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有关领域与各方加强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各自的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安全形势,中国主张树立以合作求安全,以对话求安全,以互信求安全,以发展求安全的新安全观。防扩散是新世纪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一环,中国将与国际社会热爱和平与稳定的广大成员一道,通过不懈的国际努力与合作,坚持采用和平的手段解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问题,为推进国际防扩散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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