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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2)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2月03日 17:00 解放军报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要求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供由进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根据不同情况,特别是出口物项或技术的敏感程度,需要提供不同种类的证明,即:由最终用户出具并经本国官方机构和中国驻有关国家使领馆认证,或由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最终用户须在上述证明中申明进口物项或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并明确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物项用于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目的,或向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清单控制方法 编制了内容详细的相关敏感材料、设备和技术管制清单。在核、生物、化学领域,有关清单覆盖了“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澳大利亚集团”等机制控制清单监控的绝大部分物项和技术。在导弹领域,中国的清单范围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技术附件基本一致。在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政府于2002年首次制定和颁布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时,也借鉴了相关多边机制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中国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以防扩散为根本出发点的审批原则 主管部门在决定是否颁发出口许可证时,将综合考虑有关出口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的影响。审批的具体参照因素包括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际承诺,所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或造成潜在的威胁,是否符合国际防扩散形势和中国的外交政策。对有关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的扩散风险程度,将由审批部门组织独立的技术专家组作出评估,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审批部门还应全面审查最终用户所在国或地区的情况,着重考虑最终用户所在国自身是否存在扩散的风险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的风险,其中包括进口国是否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发展计划,是否与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发展计划的国家和地区有密切的贸易往来,是否受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制裁,是否支持恐怖主义或与恐怖主义组织有联系。此外,还包括进口国实施出口管制的能力,及其国内政局和周边环境是否稳定等。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审查,将着重判断进口国使用相关进口物项或技术的能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是否真实可靠,最终用途是否合理等。

  全面控制原则 对于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扩散风险的出口项目,即使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可能不属管制清单范围,也要求其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审批部门在审查出口申请、决定是否发放出口许可证时,将全面评估有关出口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风险。一旦发现扩散风险,有关主管部门有权立即停止发放出口许可证和中止出口行为。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还可对有关清单外特定物项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处罚措施 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受控物项和技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相关物项,伪造、变造或买卖有关出口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四、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

  核领域 中国坚持对核出口和核材料管制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在核材料管理方面,中国自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就建立了“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系统”,以及符合《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要求的“核材料保安系统”。中国政府于1987年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核材料管制办法、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核材料账务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实物保护及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等。

  中国的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并坚决贯彻核出口保证只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让等三项原则。199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阐述了中国政府的上述原则,以及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他国发展核武器,禁止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不对其进行核出口和进行人员、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条例还规定对核出口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

  1998年,中国政府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重申将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对有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确立了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审批程序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生物领域 二十多年来,中国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制定的《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制定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年制定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制定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等,对有关菌(毒)种、疫苗、生物制品等的生产、管理、使用、保藏、携带、转让等作了严格的规定。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投放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2002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对出口经营者实行登记制度,并确立了有关出口不得用于生物武器目的、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的原则。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出口报批程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化学领域 1995年至1997年,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了负责监控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职责,对监控化学品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对敏感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进出口进行严格的监控。根据规定,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需由被指定单位经营,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此类进出口业务。1998年,中国政府对《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进行了补充,新增了10种监控化学品。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2002年10月,中国政府又颁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及管制清单。该办法是对《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效补充,不仅在所附清单中增列了10种化学品,还特别增加了对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管制办法》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要求进口方保证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化学武器或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将有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管制办法》对出口经营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出口审批制度和处罚措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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