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观察:危机虽缓 伏笔仍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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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 12:26 人民网 | |
谢纬武 11月27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国民党、亲民党版本的“公投法”,主张“公投”适用范围包括“国旗、国号和领土变更”等“台独”内容的民进党“立委”蔡同荣草案版本被否决。但“行政院版本”的“防御性公投”条文却通过了。 这说明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祖国领土完整”的严正立场,在主权和领土问题上“决不含糊、决不妥协、决不退让”,对“台独”分裂行径“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决不坐视”的巨大决心,对台湾社会和“立委”的投票取向起了关键性影响。也显示要求社会稳定、维持现状,维护两岸和平、相互合作,仍然是台湾的主流民意。“台独”不得人心,分裂不符合台湾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 为“台独”埋下法源伏笔 但是,通过“公投法”草案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有了“公投”机制,就存在利用全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台湾“统独”走向的问题,就为“台独”势力推动“台独”进程制造了法律根据,为“台独”埋下法源的伏笔。民进党“新宪”小组24日所制订的台湾“新宪”具体工作时间表是:2003年11月27日制订“公投法”,2004年6月“总统府”成立“新宪”推动委员会,2005年五月成立“制宪”会议,2006年5月提出宪法草案,2006年12月10日举行“宪法”草案“公投”,2007年进行“制宪”后“立法”、预算等相关配套工作,2008年5月20日下任“总统”就职时实施“新宪法”。所通过的“公投法”,对于这个“制宪”进程只设有一些技术性限制,但并不妨碍“台独”势力推动实现这个进程,并且恰好是为实现这一进程打开了第一个缺口。 “防御性公投”可演变 另一个可被“台独”分子利用的是“防御性公投”条文。该条文内容是:在“‘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领土有变更之虞时,可由‘总统’经‘总统’就‘国家’安全事项进行‘公投’”。什么叫“外力威胁”?什么叫“领土有变更之虞”?当“台独宪法”出笼,或台湾宣布独立时,或外国势力进驻台湾,中国不得不以武力捍卫领土完整,自可被台湾当局视为“外力威胁”;但大陆提出“和平统一”,并为海峡两岸大部分人所赞成时,“台独”分子也可视为“外力威胁”,而要求“统独公投”,在大力宣扬“台独”思想、本土意识下,可演变为事实上的“台独公投”的。 至于“领土有变更之虞”,必须指出:台湾自古以来属中国领土。《开罗宣言》言明:“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以后又加上苏联,签署的《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所以无论从法律上、历史与现实上,台湾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的主权属中国政府,为全中国人民所有。因此,无论中国人民用什么方式实现国家的最终完全统一,都绝不是什么“领土有变更”。 “台独”势力仍伺机兴风作浪 现时台联党、民进党,即使对通过了的国亲版的“公投法”也甚不满。台联党抨击该法“窒碍难行”,要求“行政院”提出复议,重新来过。陈水扁将如何动作,“台独”势力作何新布局,今后怎样利用“公投法”,“推动公投、催生新宪”,遵循其“台独”时间表兴风作浪,实须密切注视。切勿以为陈水扁仅为选票游戏人间而已,而应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准备粉碎“台独”势力分裂国土、制造灾难的罪恶行径。 香港《文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