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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称将对赴大陆逾一年公务员进行“安检”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 15:10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11月20日电 台当局一条名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条例”的草案,今日上午在“考试院会”正式出炉。据称须接受“安全查核”的公务人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曾在1987年11月2日开放赴大陆探亲时在大陆或港澳连续停留一年以上者,均需接受“安全查核”。

  据“中央社”报道,台“考试院院会”今天通过了这条条已讨论多时的“涉及国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查核条例”草案,据称其适用对象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公务人员。该案将于近日送“立法院”审议。

  据了解,该“草案”称,对应办理查核职务的公务人员,查核项目计有10款:包括与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有密切联系者。未经许可或授权,曾与外国情治单位、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或其代表机构联系者。但国际礼仪必要接触者,不在此限。“曾受到外国政府、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利诱、胁迫”,从事“不利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情事者等等,均须接受“安全查核”。

  此外,该“草案”还称对于1992年9月18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施行后,原为大陆地区民众,经来台设籍定居者;原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依‘国籍法’规定申请归化者”;原为“国民”中已回复“国籍”或撤销丧失“国籍”者;及公务人员本人、三亲等以内的血亲、配偶或一亲等的姻亲,曾在外国、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担任其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职务者,均须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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