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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资大陆电信市场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http://jczs.sina.com.cn 09:28:50 人民网

  丁利明

  中国加入WTO后,根据中央政府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大陆电信市场已经开始逐步对外开放。近年来大陆电信市场高速发展,面对大陆前景广阔、利润巨大的电信市场,台商跃跃欲试。今年6月,一台商在考查了大陆电信市场及和大陆合作伙伴谈判后,将其合作方案交由我所律师审查。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台商在大陆设立台商独资企业甲公司,甲公司
与大陆某电信运营商下属的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的规定合资成立丙公司,大陆方占合资公司51%的股权,开展代理电信业务。

  通过审查台商提交的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我们认为台商对大陆的相关电信法律法规并不了解,投资有盲目性,故建议其先了解大陆有关电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电信市场情况,然后再慎重投资。现结合本投资案,向拟投资大陆电信业的台商简介大陆有关电信业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大陆有关电信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邮电通讯业在大陆属于限制性、逐步开放的行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六条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五条第7款规定,电信公司属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第二条规定了邮电通讯业逐步开放的时间表: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 50%。(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 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 49%。(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 49%。

  大陆允许外商投资大陆电信业的范围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外商投资大陆电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对外商投资大陆电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本投资案中甲公司及其与乙公司合作面临的法律问题

  拟合资设立的丙公司非《电信条例》中规定的电信企业

  拟合资设立的丙公司,非《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外资投资设立的电信企业。以上两个法规对外资投资设立电信企业的条件均有明确规定,而拟合资设立的丙公司不符合大陆有关外资投资设立电信企业的规定。因丙公司非电信企业,故其原则上不能从事《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基础电信或增值电信业务。

  根据《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丙公司是大陆法律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故丙公司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法律规定即可,无需经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领取相关许可证,即可从事代理相关电信业务。丙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合作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行为,只要某电信运营商与其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就可开展相关业务。此代理行为受大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

  丙公司的业务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根据台商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合作代理某电信运营商电信业务.由乙公司负责提供其代理某电信运营商业务的授权书。此规定中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众所周知.某电信运营商是国内唯一同时经营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其业务范围涉及电信领域的各个方面。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看,乙公司是不可能拿到某电信运营商的所有业务授权,即使拿到所有授权,因其没有许可证或自身实力问题也不能做。故需要明确乙公司能得到的授权范围。其二.乙公司所拥有的某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授权.是不能及于丙公司的。依据大陆相关法律规定,某电信运营商对乙公司的业务授权只限于乙公司。除非某电信运营商给予了乙公司转授权的权利,否则需某电信运营商对丙公司重新业务授权。

  对台商投资甲公司、丙公司的建议

  可投资设立甲公司,丙公司从事大陆电信相关业务

  经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咨询,虽然严格意义上的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但目前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技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市场营销、拓展客户等业务已经放开,如丙公司拟与联通公司签订的《中国联通 CDMA用户全国承销代表协议》。故投资设立甲公司、丙公司从事部分电信业务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做好乙公司的资信调查工作

  因台商此次投资涉及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对大陆电信市场也不十分了解。为使甲公司、丙公司能顺利设立并正常运作,在甲、丙公司成立前.台商应对乙公司的资信情况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地尽职调查,并审慎起草、签订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以确保台商投资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北京海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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