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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不准”先要落实“准”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1月2日 07:31 解放军报

  王福松

  有这样一则寓言:老和尚坐在寺前的草地上给弟子们上最后一课。上完这一课,弟子们就将启程到四方布道了。上课结束时,老和尚望着草地,给弟子们提了个问题:怎样除去地上的杂草。弟子们思索片刻,大徒弟说,用刀割。二徒弟说,用铲子铲。小徒弟说,用火烧。老和尚默然不语,仿佛睡去。徒弟们不敢打扰师父,悄悄走了。一年后,徒弟们回来拜
见师父,师父已去世,而一年前师徒们聚集时的那片草地已经变成了一块稻田。徒弟们终于明白了师父的用意:除去杂草最好的办法是种上有用的东西。

  如果把我们的管理领域和对象比喻为一块地,把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比作杂草,如何有效消除这些杂草呢?对于不少单位来说,似乎常见的做法就是重申并强调一些有关“不准”的规定,或者再新作出若干个新的“不准”的规定。一个个“不准”,一条条“禁令”,犹如剪刀、铲子和大火,似乎一时间风生水起,立竿见影,一些问题顿时会销声匿迹。然而,一阵风过之后,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不少问题又会死灰复燃,重新滋生起来。

  在上述寓言中,那个老和尚显然认为,就除去杂草而言,割、铲、烧只是治标之策,而在草地上种上稻子,这才是治本之道。治标不治本,效果终归是短暂和有限的。这则寓言所蕴含的道理,值得我们品味。落实各项法规制度,严格部队的各项管理,既需要我们借助于经常“除草”来治标,更需要我们通过“种稻”来治本。

  对于部队管理来说,明确或者定期重申一些有关“不准”的规定,抓好各种“不准”的落实,这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仅仅强调或重申“不准”,这也只是一种治标之策。从治本的角度来说,不仅要强调“不准”,还应该通过深入的教育,使官兵彻底明白为什么要有这些“不准”,违反这些“不准”会带来什么危害,从而使大家树立一种慎防“触电”的自觉意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任何法规制度所规定的“不准”,都是给官兵设置的禁止性义务。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官兵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其相应的权利也应得到必要的保障。因此,我们在落实“不准”的同时,也必须落实好“准”。从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落实“不准”的义务,需先落实“准”的权利。作为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抓落实既要督促官兵履行好“不准”的义务,同时也应保障好官兵行使“准”的权利。不但要告诉官兵不准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还应让官兵明白有权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并为官兵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比如,不准战士训练懈怠,就要准许官兵正常休息,保证官兵有充足的体力和精力;不准官兵使用手机,就要保障营区有适量的公用电话,准许官兵正常通信;不准随地丢弃垃圾或随地吐痰,就要放置必要的垃圾桶或痰盂……一定条件下,保障了官兵“准”的权利,才有利于“不准”的要求得以落实,才能有效地维护管理秩序。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阶段,封建社会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受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一些人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为淡漠。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不断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都需要我们在法律实施中重视权利意识,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也是深入贯彻、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应有之义。因此,无论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要求来说,还是从深入贯彻依法治军方针的治军要求来看,加强新形势下的部队管理,都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到关心、尊重、维护、发展官兵的合法权利。树立这样的管理理念,有利于改善和提高管理质量,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官兵参与管理和维护法规制度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法规制度得到普遍和自觉的遵守。(解放军报2003年11月0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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