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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们该如何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审议追踪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0月27日 07:37 解放军报

  本报记者 高吉全

  10月23日至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从2001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今,这部规范人们出行的法律草案历经四次审议、反复修改,可谓一波“四”折,好事多磨。审议期间,诸如“行人违法,撞了白撞”、“醉酒驾驶最高罚款5000元”等未定的说法,在全国各地引起广泛议论。

  按照程序,10月28日,也就是明天,四审稿将提交常委会正式投票决定是否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什么?前前后后有哪些重要修改?这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以人为本 撞了不能白撞

  在10月23日提请审议的四审稿中,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对一度盛行的“撞了白撞”一说的彻底否定。

  “撞了白撞”最早发端于沈阳。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正式实施《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办法第9条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继沈阳之后,上海、深圳、武汉、重庆、郑州、济南等城市也相继颁布了类似“行人违章、责任自负”的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则,俗称“撞了白撞”,一时舆论哗然,褒贬不一。

  在2001年12月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一审和二审稿中,曾经出现了类似“撞了白撞”的条款,这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收到了相当多委员的反对意见。2003年6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做草案三审稿情况汇报时说,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借鉴其它一些国家的立法,改变二审稿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失责任。这等于是总体上对“撞了白撞”规则的否定。

  “撞了白撞”的制定初衷是明确责任、构建秩序,通过把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纳入预定的轨道实现道路畅通的目的。但是,它最让人质疑的是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生命权的漠视。让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权傲视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之上,显然有失公平。正因为这样,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改,在分组审议中得到了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姜颖委员说,草案最终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放到机动车方,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和人文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追求效率 小事可以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四审稿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对秩序与效率的追求,也是另一层面上对人的关爱。

  “开车没有骑车快,乘车没有走路快”,这是许多生活在现代都市的人都有的切身体会,再加上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人们由此认识到秩序的重要性,从而制定了各种规则以消除无序的状态。

  记者注意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四审稿在明确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有所保留,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认为,保留这一点有它的深意,正义优先、兼顾效率。的确,在尊重人的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的同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必须要有足够的秩序才可以确保通行这一基本生存问题的解决。

  关心弱者 医院不得拒收伤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四审稿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根据规定,如果抢救费用超过肇事车辆有关保险责任限额,或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据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报告显示,我国汽车保有量仅占世界的1.1%,可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7%。我国的万车死亡率是美国的35倍,日本的22倍。2002年全年死亡近11万人,平均每天超过300人,居世界首位。而造成交通事故严峻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它主要依靠警察去纠正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没有将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全过程。另外,我国城市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北京市仅在非典时期的两个月内,就增加了3万台机动车。这无论对生命权还是对通行权,都构成巨大挑战。

  为体现对弱者的关怀,四审稿还在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专家认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这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如今这样人性化的立法,将帮助弱者摆脱更弱,让强者难于更强。

  加强管理 罚款不下指标

  如何加强公安部门的执法监督,四审稿中专门在第六章中加以体现。四审稿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除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外,四审稿第八十三条还对交警处理违章和事故中的三种情形作了应当回避的规定,这三种情形分别是: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执法者要加强管理,被执法者也要加强管理。一审稿中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的罚款数额最高为200元,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为5000元。有些委员在审议时提出,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公民收入水平、处罚的实际效果一并考虑。草案规定的罚款数额过高,给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四审稿中,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50元;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2000元。

  10月28日,草案一旦投票通过,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回顾《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历时近两年的整个立法过程,每一步都充满了浓厚的人文关怀。正如部分委员所说,生命的价值及受关怀的程度,正随社会的发展愈显重要。这是人类进步的必然,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解放军报2003年10月27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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