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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入学前军训受伤 学校一审被判赔偿20万元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0月25日 08:34 北京青年报

  小张在职高入学注册前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因意外事故受伤,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丰台区法院审结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判决学校对小张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张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4830元。

  1998年5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某职业高中学校通知家住崇文区的小张:他被该校录取
了,并发给了他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上要求小张报到时间为5月23日。学校注册时间为9月。小张按时报到并交纳了学费1300元。同年6月17日,小张参加了某培训学校组织的军训。在赴野鸭湖返回途中,遭遇狂风暴雨,小张掉了队,又不幸被公路旁折断的树砸伤头部。后来小张被培训学校送到医院抢救,医疗费45922.29元由北京市丰台区某职业高中学校垫付。据了解,此次军训以北京市丰台区某职业高中学校的名义组织,且该培训学校属于这所职高的教学部。

  1998年11月26日,就小张受伤一事,培训学校、小张的父亲等三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培训学校一次性给予小张父亲经济补助4000元。后来培训学校履行了协议。1999年5月17日,培训学校与小张父亲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当日由学校再支付小张家长各种费用2450.05元;自小张受伤之日起3年,如经双方指定医院检查确需手术,手术费用由培训学校垫付。

  此后,小张在各医院就医又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经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认为小张目前情况符合七级伤残。

  小张向培训学校索要后续手术费用,对方没有支付,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北京市丰台区某职业高中学校支付住院治疗费,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67891.04元。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已经按照北京市丰台区某职业高中学校发给的录取通知书报到并交纳学费,应视为该学校的学生,学校给予的注册仅是对录取学生的追认。小张入校时是未成年人,其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北京市丰台区某职业高中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小张是在军训途中遇狂风暴雨后掉队,被路旁折断的树砸伤,应当适当减轻北京市丰台区某职业高中学校的责任,减轻部分由小张自行分担。因此,丰台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北京市丰台区某职业高中学校刨除已经支付的4万余元,还应再支付1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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