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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论坛: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0月13日 13:35 南方都市报

  李海华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中规定,从今年起,“如果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又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企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中国青年报》报道称,对逃避、拒绝服兵役者实行这样明确的惩罚,不仅对于北京人,对于全国很多地方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

  其实,这样明确的惩罚规定并不新鲜,早在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就有了,或者说,《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是依据《兵役法》制订的。人们之所以感到陌生,也许是因为这一规定从未认真执行过。现在把早已有之的规定拿出来加以强调,肯定是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

  在人们的印象中,“参军热”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是一道经久不衰的风景,逃避、拒绝服兵役几乎是不可想像的,根本不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强制。即使在今天,绝大多数地方考虑最多的也是怎样把好征兵质量关(在这些地方当兵被认为是一条比较理想的出路),而不是怎样完成征兵任务。北京现时强调应征公民不得拒绝、逃避兵役,除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外,是不是因为确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呢?答案是肯定的。调查发现,首先制定并实施类似《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这种地方性法规的地区,都是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近年来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至少有两个。首先是觉得当兵苦。现在虽说大部分军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已有很大改善,但比起地方上来可能仍有一定距离。况且进行军事训练本身就被很多人当成一件“苦差”,这种高标准严要求是过惯了闲散日子的人们难以忍受的。其次是觉得“不划算”,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很多年轻人都有十分优裕的生活条件和待遇非常优厚的工作,有人甚至还是小老板,一年收入几十上百万。当然,这完全是一种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想法,是对《宪法》和《兵役法》的无知与漠视,也是对个人自由(权利)和国家需要(公民义务)之间关系的曲解。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事实上,把依法服兵役视作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逃避、拒绝服兵役者进行惩罚,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美国)的共同做法。

  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和平的环境,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也就失去了保障。因此,一个国家的公民在享受和平的同时也有义务保卫和平,而保卫和平这种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是每一个公民,而不是某一特定人群。其实“人民子弟兵”这一称谓,就表明军人来自地方,来自人民。虽然并不是每一个公民最终都能去服兵役,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去报名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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