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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法律保障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0月10日 07:02 解放军报

  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批准公布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重要法规。这一法规的制定与公布,对于加强和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增强交通运输企业及公民个人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交通建设和国家交通建设的相互兼容、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是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当前所面临的国际形势制定的。条
例明确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领导体制和主管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同时还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中,有关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在设计建造中贯彻国防要求、掌握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潜力、编制国防动员预案、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相关的组织和技术保障,以及补偿、抚恤、经费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这部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根本意愿,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健康、持久、深入地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加强和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各级交通运输企业还是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公民个人,作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主体,都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都要主动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的自觉性,随时准备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维护祖国统一、捍卫国家主权和尊严的神圣使命。

  根据条例的规定,各级国防动员机构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组织领导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兼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当好“参谋”和“助手”,主动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扎实推进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支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依法办事。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在设计建造中贯彻国防要求,落实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组织、技术等各项工作。相信随着《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贯彻执行,我国的国防动员事业将会健康地向前发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潜力和保障能力将会进一步提高。(解放军报2003年10月10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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