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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称大陆商品在台打广告可用“过渡”方式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9月27日 14:42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9月27日电台“陆委会”26日称,在所谓“两岸关系条例修正案”未通过前,跨国企业在大陆地区产制物品包括化妆品、药品等,且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并依规定经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者,可以以“过渡”方式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据“陆委会”称,一旦这个“条例”通过后,大陆商品皆可在台湾做广告。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陆委会”称,“两岸条例”未修正前,在大陆地区生产制造的
物品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此次修正版已对此限制予以松绑,采原则开放架构,未来包括青岛啤酒、全聚德烤鸭等所有大陆产制物品都可名正言顺来台做广告。

  不过,“两岸条例修正案”送“立法院”审议至今未通过,基于现实环境需要,“陆委会”称针对跨国企业在大陆地区产制且具国际性流通物品在台从事广告活动的问题,决定采取弹性作法,作过渡处理的调整。即跨国企业以相同商标或品牌,就其在大陆地区产制且具国际性流通,且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的物品,依其它法令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包括化妆品广告活动应依化妆品管理条例、药品广告须依药事法事先申请许可。

  其中对于大陆药品在台广告可望放宽部分,岛内卫生部门表示,大陆药品若放宽可在台广告,仍必须先通过药物许可证的申请;但要通过审核仍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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