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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军观察:直击欧美国家战争动员法规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9月17日 08:08 解放军报

  战争动员的“尚方宝剑”——直击欧美国家战争动员法规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马龙渝

  战争动员法规,古已有之。据史料记载,古代一些法律对士卒征募、粮草准备、马匹征调等早已有规定,这也许是早期动员法的雏形。但第一部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战争动员法
规,是1793年8月23日法国国民公会为抗击第一次反法同盟的武装入侵而颁布的《全国总动员法令》。

  战争动员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战争动员中各种关系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欧美国家战争动员法规建设历史悠久,体系较完善;在近期发生的几场高技术局部战争中,动员法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预见,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针对未来信息战争的特点,世界各国将更加重视战争动员法规的全面建设。———编者

  ●动员法规名目繁多包罗万象

  翻开欧美各国的法典,可以看出,欧美国家战争动员法规名目繁多,有母法,也有子法;有专门的动员法规,也有包括在其他法规中的动员条款;有经过立法机关通过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的基本法规,也有军政当局颁发的有关动员或动员准备的各种法令、命令、决定、规定、条例和条令。由于社会制度、立法传统的不同,战争动员法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名称、形式也不尽一致。主要有这样几种基本类型:

  ———国家制定有动员法,作为制定有关动员法规的依据。除了国家宪法提出的基本条款之外,各个国家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有战争动员的基本法规。例如,德国的《基本法》和法国的《国防法》、《总动员法》、《军事纲法》等。其中,法国的《总动员法》,包括了从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的一切措施,依据此法,法国先后制定了几十种动员法规。

  ———国家没有专项动员法的法律和法规,动员法的内容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独具特色的美式动员法规,主要寓于宪法和民法当中。

  ———政府视需要颁布战时动员法规。如德国议会通过的《授权法》规定:政府有权起草法律、公布法律,并使之立即生效。

  ●三大基本法支撑美国战争动员

  美国有关战争动员的法规很多,体系十分复杂。第二次大战结束后,美国总结战争动员经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20世纪中期制定颁发的《战略和重要物资储备法》、《国家安全法》和《国防生产法》三大法律,一直是美国进行战争动员所依据的根本法典。

  1946年,国会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略物资短缺制约了战争动员的情况,通过了《战略和重要物资储备法》,为美国储备战略物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规定,和平时期为应付紧急状态而储备的物资量必须能够满足至少3年的国家需求。美现将90余种物资列为战略与重要物资,一般按2年~5年的需求量进行储备。

  1947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赋予了美国总统实施动员的基本权力,并授权设立动员的领导和组织机构。依据该法设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负有协调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对内、对外和军事政策的职责,为政府的最高动员决策机构。

  1950年《国防生产法》是在朝鲜战争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该法授予总统实施工业动员,调整经济发展方向的权力,它不仅是战时为武装部队提供必需的经济和工业保障的法律基础,也是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的法律基础。如伊拉克战争中,洛克西德·马丁公司制造的飞机和雷西昂公司生产的巡航导弹被及时送往战场,军用食品厂也由原来的几家增加到数十家,食品产量也从每天几十万份猛增到数千万份,竟无一家企业或公司发生毁约、拖延耽误军用物资的供应。

  除上述三个基本法律外,美国还有很多法规涉及到战争动员。如涉及到宣战和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法律有《战争授权法》和《国家紧急状态法》等。此外,为满足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需要,美国还制定了应急法律,赋予战争动员的灵活性。

  ●平战结合别具一格的欧式动员法规

  以英、法、德三国为代表的战争动员法规,不仅注重平战结合和军民兼容,而且在实行战争动员决定权方面也与众不同。各国均规定,决定是否实行战争动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内阁或议会。如,在英阿马岛战争中,英国是由首相任主席的内阁国防与海外政策委员会作出决策,动员令经议会批准后,由女王签署发布。

  据不完全统计,法国现有40余项法令、条例、规定涉及战争动员,基本上包括了动员工作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为保障具体动员工作的落实,在一些重要法令之下,法国还制定有必要的条例和规定。如军事交通问题,除《军事交通法》外,还有5个具体的条例。

  英国有关战争动员的专门立法较少,仅看到陆、海、空三军后备役动员法,但有关战争动员的具体规定却一一渗透到各种民法当中。如,民航法、民航公司法、运输法中均有特别条款规定,在“国家利益需要时”,政府可征用或租用民航机和商船等。这样就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与民众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联系到一起,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伊拉克战争中,英军在海湾地区部署兵力4.5万人。在这次海运中,英军租用了27艘商船,运输装甲辎重和军用补给品。在47天的马岛战争中,英国就是根据以上有关法律征用了100多艘舰船,组成了特混舰队。

  按照三国动员法规,政府各部均按主管业务范围负责有关的动员工作,军方则派代表参与。如法国的《食品动员法》对农业部长、各区行政总监、各省省长等,在确保军民食品供应方面所负的责任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三国还十分强调在动员法规制定后,强化平时的军事演习以验证法规的可行性。英国就曾于1984年9月举行了战后最大规模增援驻德国莱茵部队的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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