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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6·22”特大爆炸事故责任人受处理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9月16日 07:24 解放军报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记者刘铮)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区“6·22”特大爆炸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非法矿主殷三、王全全等39人,都为当地和陕西、四川等省到山西打工的农民,因分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毁灭证据、包庇罪等,已由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不再另提处理建议。

  对于8名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人员,由于司法机关已在事故调查的同时分别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将其依法逮捕,调查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原繁峙县县长王彦平支持殷三等人与义兴寨金矿矿长杨林河就承包0#脉问题进行协商,批示同意通过“委托探矿”方式将0#脉承包给殷三进行开采,导致非法采矿扩大化;在组织事故前期调查中,未就保护现场、控制犯罪嫌疑人作出有效部署,并安排向记者送金元宝。因涉嫌受贿罪(20万元),现已由司法机关依法逮捕。

  对于13名对事故发生、隐瞒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时任山西省黄金管理局局长的李金锁,明知义兴寨金矿与繁峙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开发边远、零星表外矿的情况,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义兴寨金矿违法与殷三签订探矿协议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时任忻州市副市长,分管安全、矿产工作的杨晋生,未认真督促市、县有关部门对义兴寨金矿区混乱的矿业秩序进行彻底治理;2002年6月22日晚到繁峙后,未就深入开展事故调查作出有效部署,对事故的发生和未认真督促事故调查工作造成的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解放军报2003年09月16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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