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允许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发行金融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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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8月10日 09:06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8月10日消息台“财政部”金融局近日公布,准予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办理发行金融债券。 据台湾媒体报道,“财政部”同意外国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在台发行金融债券。银行必须遵守的规定包括,外银在台分行应为发行主体,并取得总行保证,发行金融债券。所募集的资金限于岛内使用,不得兑换成外币,外银在台分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总余额,以不得超过 另外,规定也指出,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在年度中由总行汇入的资金,准予计入净值计算,并以取得验资证明书为计算基准日。不过,外银在台分行如果出现备抵呆帐(损失)提列不足、申请发行前一年内有累积亏损、申请前一季逾期放款比率高于百分之五、申请发行前一年内有新台币一亿元以上的舞弊案件的情况,不得申请发行金融债券。 台“财政部”表示,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家数有限,吸取存款能力不如岛内银行,因此藉由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金来源渠道,扩充市场规模,取得的资金用在授信投资上,将有助于金融市场中长期信用供给,扩大业务,对投资人来说,也可以增加投资管道,提升投资收益。 “财政部”还称,开放外银在台分行发行金融债券,能与国际规范有效接轨。(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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