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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公布“两岸条例”相关子法作业清单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7月24日 20:06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7月24日消息台“陆委会”昨晚就可望在9月完成“修法”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已经进行相关子法的作业清单。其中两岸经贸、金融、证券等重大调整的子法备受瞩目。

  据岛内媒体报道,在台“立法院长”王金平的裁决之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可望在9月底完成“修法”工作,台“陆委会主委”蔡英文昨日透露,配合两岸条例修正
所调整的相关政策,“陆委会”早已就朝野没有争议的条文,进行相关子法的作业工作,并于昨晚公布了包括有关两岸婚姻、荣民、退职公务员、大陆渔民、所得税制等相关子法清单,其中备受瞩目的是包括第35条、36条修正后,两岸经贸、金融、证券等重大调整的子法。

  报道称,在第35条就有7项子法进行了调整,即“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商业行为许可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商业行为应经许可或禁止之事项公告项目表”、“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从事商业行为审查原则”、“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等。

  其次,第36条更有许多攸关两岸金融往来的重大调整。包括“两岸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两岸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两岸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汇款作业准则”、“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指定银行对台湾地区厂商办理大陆出口台湾押汇作业要点”。

  此外,第73条修正后有关开放陆资来台的法源后,也有“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余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相关办法”。

  至于目前关系到大陆进口商品的广告问题,还有因应第34条修正的“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在台广告活动之管理办法”。

  另外,还有第37条的“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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