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军事舰船知识 > 新闻评述 > 正文

军事评论:解读《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7月20日 09:26 解放军报

  ●荀恒栋

  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这是依法规范作战手段,完善武装冲突法律秩序的重要之举,是保护战斗人员、平民免受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实现人道要求的法律举措。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是联合国于1980年10月在日内瓦订立的,于1983年12月生效。它是目前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定常规武器国际公约,旨在禁止使用某些不分皂白、引起不必要痛苦和过分残酷的作战手段。我国于1981年9月签署、1982年3月批准该公约。目前,已有88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作为规范作战手段的国际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并不是第一部。早在1868年12月,由18个国家参加的国际军事委员会会议上,就签署了《圣彼得堡宣言》。该宣言的实体法律义务实际上只有一句话:缔约国相互保证,在他们之间发生战争时,其陆军和海军放弃使用任何轻于400克的爆炸性弹丸或装有爆炸性、易燃物质的弹丸。这个宣言的签署,开创了以多边国际公约的形式规范作战手段的先河,同时,该宣言在序言中揭示了包括作战手段国际规则在内的武装冲突法的基本矛盾:使敌人最大限度地丧失战斗力的需要与避免由于武器的使用无益地加剧丧失战斗力人员的痛苦。第二部规范作战手段的国际公约,是1899年7月在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订立的《海牙第三宣言》,其核心内容为:“各缔约国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这种子弹又称达姆弹,是一种极度残酷的武器。到了19 77年6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日内瓦主持订立了《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其中第35条明确规定了使用作战手段的基本原则:一是限制原则,即在任何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手段的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二是人道原则,即禁止使用能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手段,以及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手段。可以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就是在这两项基本原则指导下订立和发展的。

  武装冲突法包括武力使用法、作战行为法、中立法和惩治战争犯罪法等内容。而作战行为法又称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由禁止或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则、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规则构成,是武装冲突法的核心。《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属于作战行为法中的禁止或限制作战手段的规则。

  最初签署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由一个总的框架文件和三项议定书构成。总的框架文件的内容包括序言和11条有关适用范围、签署、批准、生效等程序性条款。序言中明确了该公约的三项基本原则:平民不受敌对行动影响的原则,武装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手段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的原则,禁止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可能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武器弹药的原则。公约第6条对传播该公约提出了要求:各缔约国承诺无论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武装冲突期间,都尽量在本国广泛传播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特别是要将其添加到军事训练课程之中,使广大官兵熟练掌握这些内容。三项议定书则包括:

  第一号议定书,即《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其内容只有一句话: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而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武器。由于这种武器进入人体后寻找和去除碎片非常困难,伤口难以治愈,故属于不人道武器。

  第二号议定书,即《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曾于1996年5月进行过修订,修订后的全称为《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现由14条正文和一个技术附件构成。总的要求是: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造成过度杀伤或不必要痛苦的地雷;禁止使用不符合可探测性技术要求的地雷;禁止使用在扫雷作业时因磁力作用或其他非接触影响造成爆炸的地雷;禁止使用在地雷不起作用后,其防排雷装置仍起作用的地雷;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针对平民或平民财产使用地雷;禁止滥用地雷;应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使平民不受地雷的影响;在情况许可时,对可能影响平民群体的地雷,事先向平民发出有效的警告等。

  第三号议定书,即《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共有两条。第一条规定,燃烧武器包括火焰喷射器、定向地雷等。第二条规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平民和平民财产作为燃烧武器的攻击目标;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空投燃烧武器的形式,攻击位于平民聚集区内的军事目标;禁止以森林或其他种类的植被作为燃烧武器的攻击目标,但这种自然环境被用作隐藏、伪装包括战斗人员在内的军事目标的除外。

  1995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增列了第四号议定书,即《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其主要内容是:禁止使用造成眼睛永久失明的激光武器;缔约方不得向任何国家或非国家实体转让此种武器;缔约方在使用激光系统时,应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避免造成眼睛永久失明;由于军事上合法使用激光系统的意外事件或连带效应,造成眼睛永久失明的不在禁止之列等。

  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是2001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次审议大会上通过的。该修正案共7款,主要是把该公约及所附四项议定书的适用范围,由国际性武装冲突拓展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但不适用于暴动、孤立或零星的暴力行为等内部骚乱,也不自动适用于以后通过的附加议定书。该修正案自第20个缔约国交存批准书后6个月生效,目前尚未生效。《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次审议大会同时还讨论了处理战争遗留爆炸物问题。缔约国基本同意就此制定一部议定书,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专家组进行系统研究。该议定书的起草工作今年已经开始,有望成为该公约的第五号议定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是现行武装冲突法体系中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社会为禁止或限制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常规武器所作的努力,批准了这部公约及所有议定书和修正案,并严格遵守和认真履行有关义务。这个公约也在遏制特定常规武器的使用、促进精确制导武器和非致命武器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该公约并没能阻挡住像集束炸弹、贫铀弹等不人道武器在战场上的使用,致使人道主义原则依然屡屡遭到严重挑战。可见,要使军事需要与人道要求的基本矛盾得到较好的调和,真正实现作战手段的文明,还有相当艰苦的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评论】【军事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首页 | 将军寄语 | 中 国军事 | 军事图片 | 武器纵横 | 周边军情 | 战略视角 | 各国军力

本网站由舰船知识主办
版权归舰船知识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