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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通过“自由贸易港条例” 贸易区将内免税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7月11日 10:52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7月11日电台“立法院”10日晚三读通过“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该条例明定“行政院”可以核定在机场港口或邻近地区设“境内关外”的自由贸易港区。区内免税,以吸引货物到港区进行深层加工。

  据台湾媒体报道,条文明定,自由港区事业自岛外运入自由港区内供营运的货物,免征关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烟品健康福利捐、推广贸易服务费及商港服务费。

  银行得在自由港区内申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办理国际金融和汇兑业务。

  外籍商务人士得经自由港区事业代向自由港区管理机关申请核转许可,在抵达台湾时申请落地签证,但大陆、香港、澳门商务人士入境,另以“两岸关系相关法规”办理。

  据了解,该条例还确定放宽自由港区事业雇用外劳,但雇用本地劳工人数不得低于雇用员工总人数的60%。尽管如此,台湾劳工团体10日仍然在“立法院”外举行示威活动,反对雇用外劳,以保护本地劳工权益。

  另据报道,岛内交通主管部门称,已责成民用航空局、各国际商港港务局立即成立项目小组,预为准备各项申请文件,等各项子法通过后,就受理申请设置及落实推动自由贸易港区,使具备仓储、运送、制造、加工等多种功能,配合简化关务作业、免除相关税捐,进而吸引跨国企业来台设立营运总部,使台逐步发展成为全球运筹发展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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