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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仍制造人间悲剧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6月26日 18:00 中新社网站

  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中国公民案不久前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宣判,作为原告的5名中国受害者全面败诉。近日,信念坚定的中国受害者们通过日本代理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战争危害仍在继续制造人间悲剧

  1974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航道局职工李臣与其他几名工作人员正在船上作业时,突然吸泥泵发生故障不转了,他们赶忙用手动起重机将吸泥泵吊了上来。谁知,吊起的吸泥泵里竟吸进了一枚炮弹,弹头已坏掉,不断向外流出黑色的液体,并染到了李臣等人的皮肤上。

  因被毒液侵染,李臣的双手及全身长满了大大小小的水泡,头上的泡鸡蛋大小,手上的水泡像一串串葡萄,破裂的水泡里冒出黄色的液体。住院治疗期间,因皮肤反复溃烂,不得不用剪子一次次剪掉烂肉,手被生生放到酒精、生理食盐水中浸泡消毒。病情反复发作,李臣不得不周而复始地入院治疗。直到现在,后遗症还一直折磨着他:经常嘴角流血沫,唾液紫红,嘴里发苦;浑身无力,有时呼吸困难;头皮反复糜烂,天一热就渗出液体;手指间还有蹼一样的东西,有时从中渗出液体。

  在李臣最初出院回家的日子里,单位同事、邻居都躲着他,担心被传染。两个女儿在学校里也被同学们疏远。家里的生活因失去李臣的收入而变得异常拮据,二女儿在上中学二年级时因交不起学杂费被迫退学。心怀愧疚、不堪痛苦折磨的李臣曾喝下4瓶烈性毒药敌敌畏,幸亏被及时发现,抢救了三天三夜,才捡回了命。

  “说起那些毒气弹给我们家带来的灾难,我三天三夜讲不完啊!”哈尔滨市68岁的孙景霞老人回首往事泣不成声,“1974年我丈夫肖庆武和工友从江里捞上来一枚毒气弹,弹里的液体流在了他的脚上,从此他的脚开始溃烂,行走困难,先是拄拐,拄拐不顶事了就坐轮椅,后来轮椅也不能坐了,到医院看病只能背着、抬着,双足几乎烂没了。我整整伺候了17年,他弥留之际拉着我的手说:老孙,我对不起你!可是不怨我呀!这都是日本给我们造成的呀!’”

  1950年8月,原黑龙江省第一师范学校在修建校舍时挖出两个毒剂罐,当时在学校负责教务工作的周乃荣在场,他回忆说:“化学教师崔英勋将罐里的少许液体涂在手上进行鉴别,结果皮肤很快溃烂,流黄水,有的部位露出了血管,还在跳动。有个工人尝了一口罐里的液体后,嘴里和舌头上立刻布满了大水泡,他张着嘴,大口大口地喘气,一边喘着气一边喊,说是心里烧得厉害。我不断地让他喝水,希望能借此冲淡毒性,但这无济于事,几个小时后,他停止了呼吸。当时的痛苦场面我终生难忘。”

  以上只是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造成诸多人间悲剧中的几个。据中国有关方面调查统计,到目前为止,约有2000名中国人在战后受到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直接伤害,受害者中有些人已经去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有一些中国平民很可能受到过其它化学武器的伤害,但由于不具备毒气武器的知识,加上呕吐性、催泪性毒剂的伤害相对较轻,所以即使受到伤害也不知是化学武器造成的。

  日军遗弃化武对中国的严重危害

  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专家步平介绍,在战争中用来毒害人畜、毁灭生态的有毒物质叫军用毒剂,装有军用毒剂的炮弹、火箭弹、导弹、地雷等,统称为化学武器。化学武器以毒气弹为主,也包括装填了烟幕剂和燃烧剂的各种武器。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治疗毒剂侵害的有效方法,人一旦遭受化学武器侵害,或者死亡,或者承受相当大的痛苦。由于化学武器的危害极大,它与核武器、生物武器并列为当代国际社会有关条约中规定禁止使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1925年在日内瓦通过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公诸于世的同时,日本军队却悄悄准备在广岛县境内的大久野岛制造化学武器。1927年日本陆军将岛上的居民全部迁走,用了两年时间将整个海岛建设成规模庞大的化学毒剂和化学武器生产工厂,并从1929年开始制造化学武器。在侵华战争中,日本军队对我国多次使用了化学武器。对此,日本法庭也不得不承认“日本陆军从1937年开始,把黄剂弹(糜烂性毒气称为黄剂)带至中国,并主要配备给驻在中国东北地区(现在的黑龙江省)的关东军,并在参谋总长和当地日本司令官的命令下使用过此毒气弹。”并且还承认“临近1945年8月战争结束,日本军把在中国配备的毒气武器通过扔在河里,埋在当地的地下,和其它的普通武器一起扔到仓库等手段,把毒气武器遗弃在中国。”

  据中国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在中国境内已知约有200万枚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炮弹,即使按日本的统计也有70万枚左右。这些遗弃化学武器是非“储藏”型的,外表没有保护,锈蚀相当严重,无法使用机械自动化处理,而且长年在地下,不但腐蚀严重,而且一部分有泄露,其中的炸药还有爆炸的危险。另外,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以呕吐性和糜烂性毒剂为主,这两类毒剂中都含有对人体危害严重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砷,且相当难以分解。就化学武器处理技术而言,主要分为炮弹解体、毒剂无害化和环境保护三个过程。其中,毒剂无害化需要特殊的技术和设备,目前仍处于探讨阶段。

  步平忧虑地指出,目前仍有部分被日本军队秘密埋藏和丢弃的化学武器尚未发现,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开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遭遇毒弹引起中毒伤人的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而那些已经发现的毒弹,因没有有效的处置手段,仍是个巨大的隐患。特别是埋在吉林敦化地区的化学武器,数量庞大,年代久远,大部分严重锈蚀,一旦大量泄漏,将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堪设想的危害和后果。

  日本在战后一直否认研制和遗弃了化学武器,1990年中国政府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日本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问题,1991年日本政府迫于事实和国际压力承认了这一问题的存在。1999年7月30日中日双方共同签署了销毁在中国遗弃的毒气武器备忘录。在备忘录中,日本政府明确表示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要诚恳地履行国际义务,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备及其他物资,同时日本内阁府中设立了负责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办公室,原则上2007年4月处理完毕。但是迄今为止,只有极少部分毒气弹得到了处理,在规定期限内结束销毁工作已经非常困难。

  不是结局的结局:日本政府对中国受害者置之不理< /b>

  1929年~1945年,有数千名工人在日本大久野岛参与生产化学毒剂的工作,其中一部分受到了毒剂的伤害。战后,日本政府向幸存的工人公开道歉,并为他们提供了免费治疗,幸存者每人每月有5万至14万日元不等的补贴。可是,日本政府对中国的受害者一直置之不理。

  面对日本政府这种区别对待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我国18名受害人愤然擎起了法律之剑。根据国际法,我国法院不能受理对日本政府的起诉,这意味着中国受害者只能通过跨国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日本法庭上中国律师只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受害人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10月分两批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因为这是首起因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导致的中国公民状告日本政府的诉讼案,案件审理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

  中国律师苏向祥向法庭提交了103份证据,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对中国公民造成了伤害,日本政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日本研究化学武器的历史学家吉见义明、在中国战场上使用过化学武器的老兵铃木智博、大久野岛毒气资料馆原馆长村上初一等证人也出庭作证。

  今年5月15日,作为第二批起诉的5名中国原告等来了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一切请求。”判决书上承认了日本侵华战争结束后将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并给原告造成伤害的事实,但是日本政府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日本在其主权统辖不到的中国,回收被遗弃的毒气武器,调查它们的存在,是有明显困难的。

  中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于宁对记者说,这个判决太荒唐了,它实际上是在说日本政府想解决问题,但力所不能及,并强调不知道中国政府持什么态度,所以发现有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日本政府也无法来中国处理这件事。这种把推测当依据,转嫁责任的做法是过去中国战争受害者对日诉讼中从未有过的。

  日本市民支援中国受害者团体代表矢口仁也在判决后的报告集会上说:“我从事40多年教育工作,在课堂上我教育我的学生做错事一定要认错,可是我们的国家做错事却不认错,讲歪理,甚至不讲理,逃避责任。作为一个日本市民,我不知如何向中国的受害者道歉和谢罪。”5月2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在回答有关记者提问时指出,日本政府对解决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强调“中国政府已多次就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向日本政府阐明立场。我们再次要求日方采取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来源:《瞭望》周刊2003年第25期,作者:韩世峰、王茜,原题:《侵华日军遗弃毒弹伤人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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