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防疫用品可罚500万 台当局通过SARS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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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6月5日 16:47 中新社网站 | ||||
中新网6月5日电台“立法院”今天下午通过“SARS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明定:哄抬防疫用品物价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处以5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民众就诊故意隐匿SARS有关事项、违反量体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及散布疫情谣言,都要处罚款。 据“中央社”报道,该规定的重点包括:对于防疫用品有囤积居奇或哄抬物价行为,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500万元以下罚金。 *各机构或部门代售征用的防疫物资,出售收入全数交委托部门解缴者,不课营业税。 *卫生主管部门得鼓励民间设立SARS专责医院,设立及补偿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民众至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应询问SARS有关的病史、就医纪绿、接触史、旅游史,不得故意隐匿,违反规定者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测量体温或戴口罩防疫措施,处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散布有关SARS疫情谣言或传播不实消息者,处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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