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军事舰船知识 > 新闻评述 > 正文

惩治战争犯罪——外军战时行为准则解读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5月13日 13:28 法制日报

  荀恒栋

  外军战时行为准则对惩治战争犯罪的规定,一是《战时士兵守则》第12条:“努力防止破坏上述规则。如有违犯,需报告上级。破坏武装冲突法要受处分。”二是《基层官兵作战规则》第12条:“汇报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违反武装冲突法和上述规则的行为。不服从武装冲突法是一种犯罪。”这些规定涉及的武装冲突法条约有:《日内瓦四公约》、《第一
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问题:

  战争罪的概念与惩治战争犯罪的方式。战争罪是指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违反武装冲突法条约和惯例,以及战前或战时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犯罪行为。惩治战争犯罪包括国内惩治与国际惩治两种形式。凡主权国家已经立案,并能以公正程序审判的战争犯罪,国际审判机构就不能再管辖。其中,战争犯罪的国内惩治是指由有关主权国家通过其国内审判机构,依据其刑法规范,对犯有战争罪行的人实施的惩治。其刑法适用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与对等适用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和罪责自负的原则。而战争犯罪的国际惩治是指通过国际社会组织国际审判机构,依据武装冲突法、国际刑法等有关国际法律,以及源于各国国内法而被国际审判机构确认的、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和条文,对严重的战争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其刑法适用原则是:从事国际法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到惩罚;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也不适用法定时效;各国应在引渡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问题上进行合作。其主要实践有:二次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以及正在进行的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与国际刑事法院。根据1998年7月通过的《规约》,去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国际刑法法院,从而标志着人类历史上诞生了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法审判机构。它由《规约》缔约国选举的若干法官组成,从事审判特定国际罪行工作,并对罪犯处以法定刑罚。国际刑事法院由院长会议、法庭(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办公室等机构组成。它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一种补充,只有在国家国内审判机构和程序不存在、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国家不愿意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它才有权行使管辖权。而且,它对人的管辖权范围只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国家不由它管辖;对事的管辖权范围只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下列罪行:一是灭绝种族罪,即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规约》规定的行为。二是危害人类罪,即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人一部分而实施的《规约》规定的行为。三是战争罪,即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的严重违反武装冲突法条约或惯例的行为。四是侵略罪,即一国动用武力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者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武力。由于前两种犯罪被《规约》延伸到非武装冲突期间,因而,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犯罪,既有战争犯罪,又不以此为限。它在审理后,将根据罪犯犯罪的具体情节,依照《规约》、《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以及视情适用条约和包括武装冲突法原则在内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判处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或没收犯罪所得等刑罚。最后,由法院从已向法院表示愿意接受被判刑人的《规约》缔约国名单中,选择一个国家来执行该被判刑的刑罚。


评论】【军事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首页 | 将军寄语 | 中 国军事 | 军事图片 | 武器纵横 | 周边军情 | 战略视角 | 各国军力

本网站由舰船知识主办
版权归舰船知识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