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部发布命令施行军事训练等级评定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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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5月12日 09:46 解放军报 | ||||
本报北京5月11日讯杨会成、记者苏若舟报道:日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布命令,在全军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等级评定规定》。全军师以下部(分)队和所属军官、士官、义务兵都将参加军事训练等级评定,以此衡量和确认部队战斗力水平和个人的军事素质。 在把握军事训练规律,吸纳科技练兵成果,总结等级评定实践经验,运用现代管理知 《规定》明确了军事训练等级评定的范围、对象和内容,科学区分了单位与个人评定内容;明确了等级和审批的权限,将单位区分为一级、二级,个人区分为优等、合格;制定了等级评定条件和标准,量化了各项具体指标,使检验部队训练质量和战斗力水平有了科学依据;明确了等级评定、组织实施和奖励与处罚的相关政策。 《规定》强化了训练实绩与利益的统一,以政策导向调动官兵的练兵热情。获得军事训练一级的单位既是部队训练质量和战斗力水平的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水平和政绩的指标,也是军政主官晋升的重要依据;获得优等的军官、教员、士兵,既是个人综合素质的反映,也是晋职、晋衔、晋级的优先条件。应当参加评定等级的单位和所属军官、士兵未获得等级的,也制定了相应的惩处措施。这些政策通过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对于部队坚持以军事训练为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将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四总部在《规定》中还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事训练等级评定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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