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立委”受贿395万入狱12年 | ||||
---|---|---|---|---|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5月9日 08:07 人民网 | ||||
人民网香港5月9日电台湾消息:高雄法院昨天裁决指出,台湾“立法委员”徐志明于1994年担任高雄县大寮乡乡长期间,与当时乡公所总务陈福进向承包商收取395万元新台币的“回扣”。徐志明依贪污罪被判12年徒刑,陈福进被判10年徒刑。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徐志明与陈福进在1994年时负责规划设置大寮乡民众综合活动中心及运动游憩区,拟兴建游泳池,总工程经费约为3600万元。 这项工程按照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台湾升锋工程顾问公司负责人陈文忠为了顺利取得设计工程,就委托另外两家工程公司陪标。台湾富勤营造公司南部地区负责人于宁得知后,与陈文忠进行幕后交易:设计费仍由“升锋”领取,而工程则由“富勤”承接。随后,于宁拜访乡长徐志明,表明投标意愿,随后即要求另外两家营造公司陪标。 于宁顺利中标后再次造访徐志明。徐志明向于宁索贿,要求得到总工程款的15%,并指定将钱交给陈福进。其后,徐、陈二人先后共收取395万元。(陈少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