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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见义勇为遭侵害 师长鼓励其依法索赔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5月5日 00:53 解放军报

  本报讯李光辉、苟谦报道:因见义勇为被歹徒砍伤的济南军区某师侦察营士官陈聪,近日向驻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砍伤他的歹徒予以民事赔偿。这名士官是在经历了一番观念转变后提起诉讼的。

  去年12月30日,结束探亲的陈聪和某团士官卢海伟一道乘坐长途汽车归队。途中,他俩遇到一个诈骗团伙利用所谓彩票中奖的把戏行骗。正当骗子就要得手时,看出了“破绽”
的陈聪和卢海伟揭穿了这伙歹徒的“骗局”。恼羞成怒的歹徒原形毕露,掏出凶器威胁小陈和小卢少管闲事。小陈和小卢面对挑衅毫不畏惧,与不法分子展开搏斗。小陈的左手腕被歹徒连砍数刀,鲜血直流。后公安人员赶来,与两位战士一起将不法之徒擒获。

  陈聪见义勇为的事迹传开后,他所在的营党委作出了向他学习的决定。此后不久,陈聪渐渐发现在与歹徒搏斗时受过伤的左手常常软绵无力,使训练和工作时常受到影响。但他又想,见义勇为难免会受伤,既然当初如此选择,就应该有直面后果的勇气。于是,他向领导和战友们瞒着自己的伤情,忍着伤痛正常参加训练和工作。营、连领导发现陈聪的异常情况后,迅速将他送到医院诊治,检查结果令人吃惊:陈聪的左手肌腱断裂,已经失去了正常功能。

  面对这一结果,营、连领导建议陈聪依法向歹徒进行索赔。陈聪对此有些犹豫,他觉得“打官司”程序复杂,牵扯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担心影响工作,给部队带来麻烦,也怕有损自己见义勇为的形象。这时,小陈身边的一些战友私下劝他说:“像你这种情况,部队肯定给你评残,今后的生活会有保障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听了这些“劝说”,小陈把索赔的事扔在了一边,向连队党支部递交了请求参加正常工作的“决心书”。

  3月中旬,在小陈所在营蹲点的徐师长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小陈谈心。徐师长首先对小陈一心想着工作、充分体谅部队的精神予以表扬,同时也指出,在其健康权益受到不法之徒严重侵害后,放弃依法索赔权利的做法不可取,这样做既损害了小陈自己的合法权利和长远利益,也是对不法分子违法行为的一种“迁就”。听了徐师长的一席话,小陈茅塞顿开。在军队律师的帮助下,他依法向驻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编辑感言 ●张柔桑

  抛弃与法治精神不符的旧观念

  由本文想到这样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一些官兵在见义勇为等义举中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容易对侵权行为保持沉默,或者选择对权利的不必要的放弃。这种对侵权的沉默和对权利的放弃,通常与他们已经获得或可能获得的荣誉相关。许多情况下,见义勇为者之所以作出这种行为选择,主要源于面对荣誉应当保持“高姿态”的传统观念和价值判断。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象征,对法律的遵从与维护应当成为社会所倡导所激励的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事实上,对法律的遵从和维护,与荣誉非但不会产生冲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守法与护法的行为本身就能赢得社会的褒奖,带来相应的荣誉。一个人因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获得社会的褒奖,这是因为他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如果他在见义勇为时受到了不法侵害,当他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他的行为依然具有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的性质。

  树立法制观念和现代法治意识,既依赖于我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更取决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态度,对于后者而言,重要的是抛弃一些与法治精神不符的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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