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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工集团谈国防企业改革 公私企应竞争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4月19日 00:13 中国航天报

  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尤其是明确提出了将通过新成立的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责任这一历史性的改革措施。这一措施的出台将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高红卫在国企改革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特将他在一次厂
长(所长)、书记培训班上的发言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政府、企业和家庭重新定位

  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它的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投资者创造利润,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为政府创造税收。许多情况下,各个功能之间是有一些矛盾的,需要企业家在其中进行斡旋和协调。在政企分开的条件下,就单个企业而言,企业家更多地关注第一和第二项功能,而政府和社会则更关注第三和第四项功能。

  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代表国家的政府是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不仅要在企业身上追求第三和第四功能目标,同时还要追求第一和第二功能目标。由于第一、第二功能目标与第三、第四功能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所以政府在对待国有企业的政策上也常常出现自我矛盾的地方。

  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本质上讲是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分离的过程,也是由单位(集体)消费为主向家庭自主消费回归的过程,更是重新定位政府、企业、家庭社会地位与关系的过程。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离后,企业必须实现对于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组织生产的功能替代,市场必须实现对于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组织资源配置的功能替代,家庭必须实现对计划经济时期单位组织消费的功能替代,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也必须实现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保障体制的替代。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把企业和家庭推向了生产和消费组织的第一线,而政府则上升到对于生产和消费关系进行宏观控制和协调的高度。

  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必然结果是结束政府本位制和生产本位制,并最终形成消费本位体制。政府的目标将是通过宏观调控促进生产增长的同时促进消费的增长,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保社会公正、稳定和国家安全;企业的目标是通过提供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追求自我发展,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依法纳税;家庭的目标是通过不断地改善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提高消费层次,在追求消费数量的同时追求生活的质量。

  私有、公有和国有一律平等

  所有权是一种法权概念。私有即私人所有,公有即公共所有,国有即国家所有。从法律意义上看,公有并不比私有更高尚,国有也不比公有更革命。这三个概念仅仅说明社会财富的三种不同占有形态,从法律上讲没有优劣之分。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如果一种社会财富被一个主体占有而能够发挥它应该发挥的增加社会财富、增加就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全部作用,那么这种所有制形态为最优。

  就企业来讲,有私有制、公有制两种(国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典型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领域比较适合私有制企业去经营,有一些领域比较适合于公有制企业去经营,不能笼统地讲私有制好还是公有制好,关键要看在所论的某个具体领域哪种所有制的企业更具有发展和竞争优势,更能促进社会稳定、进步和繁荣。

  讲私有制在一些经济领域的优势,并不意味着要在这些领域搞私有化,公有制企业也可以进入这些领域,以便相互竞争,促进社会进步;讲公有制在一些经济领域的优势,并不意味着要在这些领域搞公有化,私有制企业也可以进入这些领域,同样便于相互竞争,促进社会进步。所谓“化”,本质上讲是要把一件事情办到“全面、彻底和一贯”的程度,要把所有制改革这种关系极其复杂的事情办到“全面、彻底和一贯”的程度,这本身就有可能违反唯物辩证法“事物的发展、变化以及对立与统一”的基本观点。

  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证明:在物质财富还没有达到充分富裕的程度、精神文明还没有达到高境界的当代社会,搞纯粹的公有化不好,搞彻底的私有化也不好。因为不管是公有化还是私有化都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平衡、稳定、快速发展的需要。

  私营、公营和国营公平竞争

  私营企业是指按私法经营、受私法调整的企业,这也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政治概念。什么叫私法,相对于公法而言的法律都是私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是私法,公法包括国防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诉讼法、水法等。公营企业是指按公法经营、受公法调整的企业,一般指自然垄断的公益性企业,比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国营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公营企业,指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比如民航、铁路、广播电视等企业。有些公营企业也可以不由国家经营,而是由公众来经营,比如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自然垄断的股份制企业就是一种正在发育中的新型公营企业,这种企业的一大特点是公司的财务以及业务活动必须完全公开,接受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公众的投票权完全自由(俗称用脚投票——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转而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同时,其服务和产品的标准和价格也受到公众的直接约束,公司不能自行确定服务和产品的标准和价格。比如,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中国的电信类企业的电信服务价格就必须在政府的主持下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确定。

  中国人习惯于将私营企业称为民营企业,主要是为了回避那个“私”字。其实民营即私营——按私法经营,私营不一定是私有——按私法经营的企业不一定是私有制企业。经营方式可以与所有制无关,私有私营、公有私营、公有公营、私有公营是四种基本的企业经营形式,其中任何一种形式都不比其他的形式更高尚或者说更革命。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而言,能够有效地利用所占有的资源并且产生最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营方式,就是适合于这个企业的经营方式,一旦有一天这种方式不再适合于这个企业,就必须或者改造这个企业或者改变这个企业的经营方式。

  实际上,从国家把基本建设资金和技术改造投资资金双双改为“拨改贷”,国家实行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不上缴,国有企业经营不下去就破产,以及普遍推行“利改税”政策之后,虽然国家没有正式宣布国营企业私营化,其实却已经在真真切切地进行着国有企业按私法经营的过渡性改造,按公司制改造国有企业只不过是把这种过渡性改造从经营方式上理顺关系并从法律上固定下来的操作而已。原来的国营企业的干部、职工的身份已经从“国家干部”和“国家职工”悄悄地变成了“企业干部”和“企业职工”,现在有哪个国营企业职工还在津津乐道地炫耀自己的“国家职工”和“国家干部”的身份呢?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国有企业不改制,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就难以继续深化。企业改制是指对企业进行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造,是为了让企业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经济体制。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改造关键是要把国有(所有制形式)与国营(经营方式)的概念区别开来,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能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政府才可以像管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那样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才有可能克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各种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要求的弊端,国有企业也才能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展开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和壮大。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非自然垄断和非公益竞争性行业的企业都必须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要使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必须使所有企业具有相同的机会——即相同的法律基础,相同的运行规则,相同的经营方式——按私法经营,受私法调整。因此原来的具有部分政府职能的国有企业就必须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实行政企分开,职能分离,社会角色变换。

  普通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方向是: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一句话,除少数必须保持公营(或国营)形式的自然垄断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中的部分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都必须实行公司制改造,按私法经营,或者说按《公司法》经营。

  国防工业企业的改革主流方向:由于国防产品短期内将仍然由国家垄断经营,因此军工企业在短期内将实行不完全的市场化改造,基本上按私法经营的模式运行,但又保持一定的公营性质。长远地看,国防产品市场化生产、采购是必然趋势,国防工业企业与政府(军队)的关系将逐步调整到以合同关系为主体的甲乙方关系。国防工业企业将逐步失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为规定的“军工企业”特殊身份,国家将普遍实行国防产品生产资格审查制度,凡是有能力从事国防产品研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经过申请和资格(能力)审查,都可以参与竞标,国防产品的研制生产将依据与政府(或军方)签订的商业合同进行。因此,在国防工业企业中推行全面的公司化改造只是个时间问题,是大势所趋,可能不会超过10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非公益化角色定位,并不是排斥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的政治目标与社会责任实现,主要通过“四个为”即:为社会提供能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丰厚的投资回报和为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收来体现。

  企业的一切工作,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改革、经营管理、科研生产和后勤服务等各个方面,都要围绕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这个中心工作展开。发展才是硬道理,对于一个国家和对于一个企业来讲都是这样。国有企业以“四个为”为标准,促进国家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就是最大的讲政治,就是真正地为政府分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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