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评论:美英在伊拉克承担什么国际法责任? | ||||
---|---|---|---|---|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4月11日 15:3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 主持人:新华社记者马晓霖 问:自从美英联军控制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大部分地区后,这个数百万人口的大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打、砸、抢、烧等暴力活动,并且向其他城市蔓延,伊拉克社会秩序开始失 答:根据《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等国际法规,交战双方均有义务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平民给予各种人道主义待遇,确保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军事占领当局,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其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并应当给予被占领土居民各种人道主义待遇,其中包括履行维持社会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的义务;如果不损害占领国利益,占领当局不得废除被占领地区的现行法律,必须维持当地原有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尊重其现行法律。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三部中多项条款明确规定,被占领土人民的各项利益不能因占领引发的任何变更和结果而被剥夺,这些变更包括政府的变更和管理制度的变更。该《公约》第55条还规定,占领国必须尽最大努力保障被占领土居民的食物和医疗用品供应。如果被占领土上述资源不足,占领当局应该负责输入必需的食物、医疗和其他物资。 第59条规定,如果被占领地区全部或部分居民给养不足时,占领国应同意相关的救济计划,并对该计划的实施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