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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问答:国际法对陆战有哪些限制?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4月1日 09:29 解放军报

  某部王向峰问:美英联军与伊拉克军队在地面战场上的较量引人关注。请问国际法对陆战有哪些限制?

  本报时事部编辑答:武装冲突法中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很早就适用于陆战。早在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就明确宣布:“战争的需要应服从人道的要求”。1899年和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2条明文规定,“交战者在
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1977年日内瓦公约也把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列为一项原则。被限制或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一、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作用的武器。包括极度残酷的武器,以及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二、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等。

  三、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禁止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于敌方的人员,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四、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如使用某种方法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海啸、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破坏臭氧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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