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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冈诉讼”原告之一耿谆声明:拒绝领取发放金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3月28日 18:06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3月28日电日前有媒体报道说:4月2日,包括“花冈暴动”领袖耿谆在内的河南省20多名该事件的受害者及遗属,每人将在郑州领取25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的赔偿金。4月2日临近,“花冈诉讼”首席原告耿谆今天给本网发来声明,表示拒绝领取可耻的鹿岛捐出的发放金。

  耿谆认为,花冈诉讼彻底失败于丧权屈辱的和解之中,让人捶胸顿足如利刃刺心。耿
谆在声明中说:“竟有丧失人格者置中华民族尊严于不顾,制造假象,混淆是非,误导世人视听,围攻耿谆,意欲迫使耿谆接受和解。”

  据了解,耿谆1914年生于河南省襄城县。1944年,侵华日军“大扫荡”时,耿谆为中国国民党军队第15军上尉连长,在洛阳15天的攻防战中,因腹部受伤而被日军逮捕,先后被关押在洛阳、石家庄、北京的日军集中营,后被送往日本花冈鹿岛组(现鹿岛建设株式公社)从事苦役。在数千名劳工中,除去途中死亡者,包括耿谆在内实际抵达鹿岛的有986名。在鹿岛公司残酷摧残下,仅半年内就导致418名中国劳工死亡。

  1945年6月30日,中国劳工在耿谆率领下举行震惊中外的“花冈起义”,但惨遭镇压,近百人又被虐杀至死。起义失败后,耿谆先被判处死刑,后被判为无期徒刑。日本战败后,耿谆于1946年11月回国,以务农为生,曾出任过河南襄城县政协副主席职务。

  1989年12月,耿谆与难胞王敏等向鹿岛公司发出“公开信”,提出3项要求:(1)向中国受难者郑重谢罪;(2)为中国死难者建立两座纪念馆(日本大阪市和北京各一座);(3)对中国986人受难幸存者及家属每人补偿500万日元,以弥补遭受摧残的创伤。

  1990年7月5日,应鹿岛公司之约,耿谆等在鹿岛公司的东京本部举行谈判,鹿岛出席者村上光春对耿谆等人的第一项要求“当场深表谢罪”,而对后两项则称,双方将派出代表继续协商,以期早日解决,双方还发表《共同声明》。

  然而,后来,鹿岛公司撕毁诺言,中日双方谈判中断4年。在和谈无望的情况下,1995年,耿谆等组成11人的原告团,代表986人利益,委托以日本人新美隆为首的16人律师团,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状告鹿岛公司。日本法院受理该案后,历时两年半,虽进行七次开庭,既不取证,又以极短的时间既行休庭,最终以失去时效宣布原告败诉。

  耿谆等人于是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1999年,日本法院提出“花冈诉讼”在1990年《共同声明》基础上庭外调解,原告团遂接受调解。

  2000年11月17日,原告律师代表等在北京召集原告开会,称以《共同声明》为基础,鹿岛重新做出“谢罪“,支付5亿日元赔偿金,并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发放。原告团欣然接受,而没有异议。

  然而,和解成立以后,耿谆接到律师寄来的“花冈和解”文本及鹿岛公司发表的声明后,顿觉已陷于蒙骗深渊,不禁昏倒,送入医院。耿谆说,“和解”所列条款“每条都是套在我受难者身上的枷锁,连1990年的‘谢罪’也被推翻,建立纪念馆一项更是只字不提。付出区区5亿日元,尚称是‘捐出’,注明不含赔偿,补偿性质。”

  耿谆在声明中说:“想前思后,皆因失于知人之明,遭受蒙蔽,被人出卖,使事件不可挽回地失败,应当引咎自责。”耿谆表示:自己在“和解”之前未看到“和解条款”,也从未在和解文本上签字,“和解”对耿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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