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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战略评论:战争也是一种法律状态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3月28日 10:13 法制日报

  张慎思

  伊拉克战争自开战以来,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战争不只是一种武装冲突,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本报从今天起,将对这场战争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一简明阐述,以引发读者同我们一起从法律的角度对这场战争进行思考。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法律状态。因此,战争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战争不只是一种武装冲突,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

  战争的法律状态,是指除了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事实以外,还要有一定的法律手续和程序,必须经过宣战和其他交战意向的表示。如果仅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的事实,不构成战争的法律状态。

  宣战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宣告了交战国之间的关系进入了战争状态。它的作用在于使对方和第三国有所准备,必要时可以撤退平民和妇女儿童。但历史上,许多战争都是不宣而战的。近代史上,帝国主义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更是常常发动突然袭击。

  因此,宣战与否并不决定战争的性质。是正义的战争还是非正义的战争决定于战争的目的。侵略战争,即使已经宣战,也仍然是非正义的。现代国际法上,战争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战争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采取的武装行动、国家的单独或集体自卫和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解放斗争。非法战争包括武装侵略或干涉,以及武力报复等。美国及其联军发动的这场战争既无联合国授权,显然也不是民族解放斗争。同样也不符合《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第二种自卫战争的情形。根据《宪章》第51条,“自卫”针对的“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实际的武力攻击”。而美国在“9·11”以后,发展出的一种为了“国家安全和世界安全”,先发制人,“预先自卫”的理论,则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正如在布什宣战后,美国哈佛大学著名的战争法专家、毕生从事战争研究的斯坦利·霍夫曼教授所指出的:“纵观《联合国宪章》,这里没有任何空间可以支持总统的‘假想设敌’和‘预先自卫’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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