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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嘉评点美伊战争系列二:给战争一个理由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3月20日 00:31 舰船知识网络版

  美伊战争风云密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国际政治专业许嘉教授就战争进程、战争特点、战争双方的战略和战术、战争对军事与政治的影响组织了一系列分析、评论和综述。

  给战争一个理由

  北京时间3月18日上午9点,美国总统布什发表电视讲话,限定伊拉克总统萨达姆及其儿子与48小时内离开伊拉克,布什同时呼吁所有外国公民,包括记者和核查员,为了他们自己的安全起见,亦应立即离开伊拉克。一方面新的海湾战争一触即发,但另一方面,围绕“战争是否该打”的国际争论日益激烈。

  众所周知,从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开始》,战争手段在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已被全面禁止。后来《联合国宪章》也做出类似规定,认为“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与《非战公约》不同的是,《宪章》在禁止战争的同时列举了几项例外。比如《宪章》明确承认,民族自决权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而肯定了进行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行为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第42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规定之办法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陆海空军行为,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就说明,在安理会的授权下而采取的军事行动同样被认为是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此外,《宪章》51条指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这样,因自卫行为而进行的战争活动同样是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由此,在现代国际社会中,战争必须要在“民族解放”、“安理会维和”及“自卫”中寻找一个符合国际法的理由。

  冷战结束后,安理会的维和行动逐渐成为战争合法性的主要因素。1991年4月3日,作为结束海湾战争的条件安理会通过687号决议,要求伊拉克销毁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成立联合国销毁伊拉克化学、生物和核武器特别委员会,负责监督该协议的执行。按照一般程序,如果证据表明伊拉克在执行联合国有关决议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经安理会同意,各会员国有足够的理由通过武力手段强行解除伊拉克的武装。目前,美国人认为,伊拉克并没有遵守联合国的武器核查。当美国提供的证据被认为是不足时,特别是在无法争取到安理会足够国家的支持时,美国认为,美国在联合国框架内的争端解决程序逐渐走向了尽头,于是它宣布即使得不到联合国的授权,美国依然会依靠自身和盟国的力量单独行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安理会的授权,美国为发动这场战争所能够找寻的理由就只有自卫了。

  就像上面所说,自卫行为是《联合国宪章》允许的一种战争行为。只是《宪章》在赋予各成员国自卫权的同时,也对自卫权的行使规定了前提条件。按照《宪章》第51条的表述,各成员国只有在“本国受到了他国的攻击”,并且“在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之前”,才能进行自卫性的战争。而且根据一般理解,这种“针对本国的攻击”必须是现实的而不是假设。也就是说,推断上的“威胁”不能构成自卫的理由。有人认为现代战争的毁灭性有必要在威胁到来之前对其实施“先发制人”的打击。但不管这些说法听起来是多么的合理,将“威胁”视为自卫的条件必将导致对自卫权的滥用。而就目前的伊拉克危机而言,美国的“自卫说”显然难以服人,也许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反战声浪一直高涨的一个原因。

  没有安理会的授权,自卫又不符合条件。美国若想顺利推行自己的战争政策,争取更多的支持,还必须为战争寻找一个合法的理由。(郝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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