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军事舰船知识 > 军事新闻 > 正文
朱镕基江泽民签署命令发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1月13日 20:4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3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发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颁发这样的条例,也是我国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证飞行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通用航空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
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已扩展到国家经济建设各个领域,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机队占民航运输机队的50%,年飞行量达4万小时以上。随着通用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原飞行管制和服务方式已不能满足通用航空飞行的需要。为此,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这一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范和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为依据,以保证飞行安全为前提,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为目的,在吸取我国通用航空管理经验教训、借鉴国外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标准和惯例,对我国境内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所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包括总则、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飞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5条。《条例》明确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与这类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也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完)


发表评论】【军事论坛】【短信推荐】【关闭窗口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